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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9月1日起青岛地税局按3500扣减征税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09-15 09:12:50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9月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为做好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落实,青岛市地税局通过青岛地税网站()、税务公告等渠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在青岛地税网站举办了两期在线访谈,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疑惑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登录青岛地税网站查看有关答疑。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青岛市地税局不折不扣的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6号公告,自9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每月每人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税法规定应当在次月的15日内申报缴入国库,也就是说,8月份扣缴的税款,应当在9月15日前申报缴纳。对于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在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后,应当在10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如果单位在9月1日后支付工资,仍然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原来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多扣缴的税款,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如果单位没有将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单位应当重新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已经将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可由扣缴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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