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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黄标车区域限行首日 查车70辆8辆被逐出

来源: 2011-09-05 10:25:46

高污染黄标车判定方法

类别

车辆类型

判定方法

高污染黄标车

第一类轻型车

2000.7.1前生产

第二类轻型车

2001.10.1前生产

重型汽油车

2003.7.1前生产

重型柴油车

2001.9.1前生产

 

注:第一类轻型车:设计成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

质量

≤2.5t的载客车辆。

第二类轻型车:除第一类轻型车以外的,最大总质量≤3.5t的其他车辆。

重型车:最大总质量>3.5t的车辆。

 

市环保部门发布的2010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目前我市的高污染黄标车约8.1万辆,占全市汽车总量的8%,但排放的污染物约占全市汽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41%。

    另外,市政府办公厅还印发了《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内七区提前淘汰的高污染黄标车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最高可补贴1.8万元。通过完善“疏堵”政策,加快高污染黄标车的淘汰。

外地做法

近年来,国内部分城市采取限行管制和经济补贴等措施,加快对高污染黄标车淘汰,成效明显。其中,北京市于2003年在国内率先出台了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通过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辅以经济补贴,提前淘汰高污染黄标车20余万辆;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成都、沈阳等城市也先后实施了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有力促进了高污染黄标车的提前淘汰。

借鉴国内先行城市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限行区域市民出行影响分析和限行听证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逐步扩大”的工作原则,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南区部分路段对高污染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限制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并经公开听证,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每日7:00至20:00,在市南区麦岛路以西、香港中路-香港西路-文登路以南、南海路以东区域(包含边界道路,以下简称限行区域),禁止国Ⅰ以下(不含国Ⅰ)排放标准的高污染黄标车通行。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高污染黄标车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四、自2012年起,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五、本通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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