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手机客户端下载 | 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新闻中心 > 正文

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有补助 最高补1.8万

来源: 2011-08-17 02:00:43

    青岛新闻网8月17日讯  7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对市区提前淘汰的高污染黄标车和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且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为做好我市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和油气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分别制定了《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两个办法》的规定,目前各区正在抓紧筹建联合服务窗口,各区服务窗口全部设立后市环保局将向社会发布,计划9月初正式开展资金补助受理业务。

    市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咨询服务电话:82871109;市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资金咨询服务电话:82871389。

    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的办理

    申请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在2011年8月1日-2013年7月31日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指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资金补助。2011年8月1日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含高新区和保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注册登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社会组织;在最近一个检验周期内,参加过机动车环保检验的;

    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期。市区财政供养单位及2011年8月1日后变更至市区的高污染黄标车淘汰,不享受资金补助。

     申请资金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必须是确定的补助资金兑付代理银行的存折);个体工商户无基本账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资金补助材料的受理

    受理时间。2011年8月1日-2013年8月31日,每周二、三(法定节假日除外)为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每周五为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时间。逾期提出补助资金申领的,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各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大厅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车主应到申请补助车辆注册地所在区的高污染黄标车淘汰补助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助申请业务,跨区申请不予办理。

-

相关链接

上一篇:青岛港获"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