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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招投标,垄断经营市场 为牟取利益,王光团伙通过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插手竞标及承揽工程等非法手段,大肆非法聚敛钱财,财富迅速膨胀。 2005年以来,王光等人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让石塘承包户每卖一拖拉机石头就交给他们5元钱的“保护费”,并雇人对墩后村、西北庄村、东夹古哨村石塘卖出石头的数量进行统计,以便于收取“保护费”。仅2006年6月20日至20 汀水镇一带的生猪市场原由王家沟村支部书记王某负责检疫收费,2010年秋天,与王某闹翻的王光看到生猪市场利润较大,打算将该市场争夺过来,并将王某赶走。中秋节前,王光安排团伙成员分别给汀水一带的“猪经纪”下通知请他们吃饭,之后王光用他的校车将汀水一带的二十余名“猪经纪”拉到饭店,明确要求“猪经纪”们今后只能给王光他们收猪,不准再给王某收猪,同时他们已在团伙成员王鑫的院内垒好了用来装猪的台子。为名正言顺地管理生猪市场,2010年10月14日,王光、王鑫到汀水镇为民服务中心为王鑫的检疫证申请书上加盖“汀水镇王家沟村村委会”印章,因二人未按正常程序携带村支部书记开具的用章申请书,负责审核盖章手续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未给盖章,王光为此非常恼火,冲进为民服务中心的办公柜台内,拉坏存放印章的橱门,强行私自盖上印章。 该团伙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草莓市场、杀鸡市场、肉兔市场以及麦收市场。为收取草莓经营户的保护费,进而霸占汀水镇的草莓业务,王光在汀水镇墩后村成立草莓市场,安排专人负责管理。2010年春天,团伙成员咸军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将汀水镇收购草莓的业户赶到汀水镇西北庄的庄会岭草莓市场,按每筐一元钱强行收取保护费。 2007年,王光的表姐夫看到集市的杀鸡市场有利可图,便欲将汀水一带的集市杀鸡市场独占下来,为此他通过王光联系上其他团伙成员,在汀水一带集贸市场上驱赶、殴打其他的卖鸡业户。 2010年麦收期间,为谋取私利,咸军、吴杰伙同他人,依仗王光的势力,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西石杭村、南石杭村的收割机主每亩提高麦收价格十元至四十元不等,作为其保护费,并强制收割机主必须按他们指定的区域划片收割,以控制收割机市场。由于麦收价格比其他乡镇提高许多,群众对王光一伙敢怒不敢言。 此外,接送汀水镇中心小学的学生上学、放学的校车市场也成为该团伙谋取暴利的工具。原本在汀水一带投资经营校车的是胶南市的王某,由其家人李某负责管理。2008年夏天,看到校车生意有利可图的王光等人多次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胁迫李某及校车司机不准再继续经营校车:“以后你不能干校车了,从哪里来的回哪里去,如果不让出来你就试试。”被逼无奈的王某把刚买的新校车以低价卖给王光。而王光在控制了校车市场后就提高了收费价格,每个学生分别提高了二十到三十元钱不等,令百姓苦不堪言。仅校车一项,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10日,王光等三家就牟利113309元。 此外,王光还多次组织人员,依仗人多势众插手竞标、拍卖等事宜,他们利用恐吓、威逼等手段,几乎垄断了汀水一带所有的竞标项目,只要王光等人出面竞标,或是以低价中标,或是直接索得钱财,以此非法牟取暴利。 “我们这伙人确实是在汀水、石莲子镇包括沂南一带无恶不作,我们没有法律意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由于我们一伙人人数很多,每个人在社会上都是坏名声,几乎没有人能奈何了我们。在这一带我们谁也不怕,只要我们想干的事,没有干不成的,文的不行就来武的,明着不行就来暗的,因此这一带所有的工程都没跑出我们的手心。”一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称。 2010年5月22日,汀水镇西北庄的旧村改造工程在汀水镇经管站进行竞标,因看到该工程有利可图,为拿下该工程,王光组织20余人到经管站站场,由王涛、王磊出面竞标,同时逼迫石莲子镇漫墩岭村的李某放弃竞标,从而使王涛以底标中标,揽到该工程。后王光安排王涛具体负责施工,期间王涛等人违反规定,私自将村中的土卖给个人。5月30日,汀水镇小官庄村旧村改造工程在汀水镇经管站公开招标,王光又以同样的手段揽到该工程,在旧村改造工程中,除工程获利外,该团伙违反规定,不顾小官庄村干部群众的反对,将小官庄村的土方卖出。 王光团伙还承揽了青临高速十八标工程的石、沙、柴油等物品的供应,垄断了送料市场。一旦发现有外边的车也去工地送沙,王光就会安排手下驱赶、打砸车主和车辆。 强取豪夺,累积巨额财富 除控制市场谋取经济利益,王光犯罪组织的触角还涉及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窝藏、寻衅滋事犯罪。 2007年冬天,石莲子镇的梁某因急需用钱,向王光借高利贷20000元,定好每天利息120元(月息18%),10天一付息,为防止梁某还贷不及时,王光将其一台装载机开走作为抵押。2008年农历正月中旬,梁某将该借款结清,王光共收取本息计27000元。在借款期间,王光私自将梁某的装载机以37000元的价格出售,事后仅退给梁某18500元钱,剩余的18500元被王光占为己有。 2009年夏天,临沂市兰山区的顾某因高速公路施工用钱,分两次向王光借款40万元,当时未讲明还款日期及利息如何计算。2010年6月,王光等人找到顾某向其催要借款,逼迫顾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8月份,王光等人再次找到顾某,除向其要回本金40万元,又强行向顾某多要现金20万元。 2006年5月,莒县的于某从王光那里借高利贷30000元,因未及时还款,同年12月底,王光等人将于某带到莒南县汀水镇一家旅馆看押,对于某拳打脚踢,还逼其脱光衣服浸泡到结冰的水库中,逼迫其还清借款。于某的家人被逼凑给王光10000元钱,剩余欠款给王光打欠条,王光等人才将于某释放。至此,于某已被非法拘禁4天。之后于某远走他乡,不敢在家居住。 2009年8月31日凌晨,莒县夏庄镇大略疃村的薛某等三人骑摩托车行至206国道汀水镇路口时,与王玉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发生刮擦,王玉遂伙同同车人员吴杰、樊涛等人下车殴打薛某三人,并强行向其索要现金20000元,让其联系家人来送钱。天亮后,王光赶到现场,因嫌路边人太多,王光指使用他的奥德赛商务车将薛某三人押到汀水镇一宾馆内,安排樊涛等人看管,并继续威胁、逼迫三人联系家人送钱。直到上午薛某三人的家人被迫凑齐15000元钱,将钱交给王玉等人,薛某三人才被放走。事后,王玉到比亚迪4S店仅花费210元将其轿车修好。 “在社会上混的,如果不靠我们,那也绝对不敢和我们作对,更别说是老百姓了。只要听说王光或王光手下的人,都得老老实实的,所以也就有不少人找我们调解纠纷、讨债或摆平事。”一名犯罪嫌疑人供述说。该团伙的大多数非法收入用于团伙平时的开支,包括吃喝玩乐、打点人情送礼等。 经办案机关初步审查,通过几年来的强取豪夺,王光犯罪组织共非法敛财61万余元。原本没有正常职业的王光在2004年时还是一个身无分文的小混混,家中非常穷困,而至案发时,王光已积累了相当的资产:在206国道边上拥有一座二层楼,在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购置了一套楼房,买下价值200万元左右的一个大院,有两辆轿车,与他人合伙拥有两辆校车。其团伙成员也各自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王光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调查取证时,许多受害人、证人以及同案嫌疑人一度因怕遭到报复而不敢作证。 2011年7月28日,以王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4名成员被莒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将于8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据悉,由于此案涉及犯罪嫌疑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审判预计将会历时五天。(文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名均为化名) (刘潇潇 赵伟 陈兆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