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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发布
因高温停工不得扣减工资 连日来的高温天气,让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29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当日应当停止工作;因高温停工,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35℃以上即为高温天气 到底多热的天才算是高温天气呢?办法提出,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高温预警信号发布后,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及时向公众传播。 最高气温40℃以上停工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中,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饮料不能充抵防暑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还应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要酌情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应当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应迅速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强迫高温劳动最高罚2万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怎么处罚呢?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没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等问题,也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黄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