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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最低工资16年一路上涨涨6倍 七区标准1100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7-30 07:15:03

    我市的最低工资16年来上涨了6倍,目前七区和五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和950元。昨日,国家人社部公布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8个地区相继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山东的调整幅度达到了26%,岛城最低工资上涨幅度中,七区达到19.6%,五市则达到了25%。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使用,只有少数困难企业才能以此为标准。

    全省最低工资上涨26%

    根据我省发布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山东省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文件作废。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00元、950元、800元三类,平均增幅26%。

    根据通知中的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要求,我市七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920元调整为每月1100元,五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20元调整为每月950元。根据省政府要求,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相应的标准。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岛城第一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是在1995年,该标准执行了大约一年,便再次做了调整。“当时的划分还不是按照七区和五市的形式,而是市内四区和黄岛崂山一个标准,五市和城阳一个标准,分别是每月180元和150元,第二年调整时,变成了220元和180元。”该负责人介绍,从16年的调整情况看,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岛城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在一路上涨。

    困难企业才能用最低标准

    四方区人社局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保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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