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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月起,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可判3年刑。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作出上述规定。该解释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另悉,每年因假冒军车牌照逃税、逃过路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亿元。
假军车进重要场所社会影响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段不断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公文、印章、军服等诈骗财物,危害日趋严重。
“从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军以上领导机关、军事院校的工作人员等。有的犯罪分子假冒军官身份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军人形象;有的将假军车开进重要军事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安全隐患。”孙军工说。
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对此应依法以共犯论处。
买卖30套以上假军服可判3年
现行刑法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对“情节严重”做了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还包括,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法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假冒军车号牌每年损失10亿元
孙军工表示,假冒军车号牌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特别猖獗,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统计,仅此一项每年就给国家造成约10亿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解释对生产、买卖军车号牌的犯罪活动量刑也做了严格的规定。解释规定,以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罚。
其中,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中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