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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职务犯罪案中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07-20 17:21:36 字号:TT

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坦言,这几年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

    昨日,在最高法新闻记者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

    近年来,曾锦春案、晏大彬案等各地城建领域职务犯罪大案的案犯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此,孙军工表示,法院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将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

    从审判结果来看,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的问题,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坦言,这几年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这些工作人员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重视不够,觉得能够适用缓免刑的就应当尽量适用。二是对基层法院来说,起诉审判的很多案件数额较小,不到三万元。法律规定,只要不再危害社会,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就具备判处缓免刑的条件。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理解得不够准确。比如有些不该认为是“自首立功”的情节也被归为“自首立功”,导致适用了缓免刑。四是客观上对适用缓免刑的标准有待规范。

    死刑当判则判绝不手软

    最高法表示,将从多个方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裴显鼎透露,这个司法解释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程序中,该法释将明确不得使用缓免刑的具体情形。同时,法释还将规定确有减刑情节,法院减轻处罚只能减至正常处罚下一层次的处罚。最高法还将规定,职务犯罪减免刑需经过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后才可判决。

    出台渎职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法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

    四是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最高法正在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工作。法院将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同时将充分运用审判资源,通过组织旁听、庭审直播、发布案例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

    ■ 对策

    “刑罚之外加大经济处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目前,在职务犯罪审判上,一般大案的判决都由上一层的法院根据案件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进行指导,促使公正审判。虽然在巨贪的判决上有死刑、有死缓,但是整体上的判决都具有其合理性。

    比如,郑筱萸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因为其涉案金额巨大,同时主管领域涉及公众生命安全,最后被判死。许迈永和姜人杰创下了中国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的纪录,同时社会影响恶劣,被判死。而相对来讲,周良洛案(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的性质与这三个案件相比情节没有如此严重,被判死缓。

    从国际上来讲,目前有职务犯罪废除死刑的大趋势,我国在职务犯罪审判上也一直坚持从严、慎用。

    对于职务犯罪量刑是否应该更加细化,任建明认为,因为基层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会出现偏差,甚至枉法裁决,职务犯罪量刑细化主要是要对基层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进行规范。

    任建明坦言,目前对于职务犯罪我国主要是从刑罚的角度进行判罚,在经济方面的判罚比较简单,只是追缴赃款,没有额外的威慑性惩罚,贪官有“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作祟。在国际上,除了对贪官有必要的刑罚外,需要根据贪污受贿的情形进行惩罚性加罚。例如美国,除了罚没赃款外,会根据贪污受贿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计算出一个加罚额度,这个额度是对公共利益损害额度的3倍。新加坡每查实一次贪污受贿行为,在充公后会加罚10万。这意味着贪官贪污后,家人在经济上会受到很大的波及,这种方式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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