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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得起部分产权的都不是最穷的家庭” ——“共有产权”可能加剧分配不公,要探索须先规范 在制度设计层面,不同类型保障房应该怎么分,在根本上决定着保障房实际分配过程中会不会出现不公平。如果制度设计科学合理,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不公,如果设计不合理,只要留下寻租的空间,实际操作中就难免出现不公平。 这其中,最特殊的、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共有产权”。 随着保障 探索最早从廉租房开始。一些地方探索实施廉租房共有产权分配模式已经有两三年的时间。还有一些企业和地方也在建议,对公共租赁房实行共有产权,以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从部分地方宣称的实践效果看,共有产权模式既缓解了政府的建设资金压力,也让低收入家庭可以获得“恒产”,受到老百姓欢迎。 但争议的声音也一直未断。专家和部分地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官员指出,租赁型的保障房,多数应该由政府掌握产权,否则寅吃卯粮,将来有一天将“无房可保”。 更关键的是,一旦可以低价买下全部产权,就意味着将来可以通过上市交易获得高额利差,巨大的寻租空间将带来巨大的腐败,保障房分配不公的现象会更严重。 “最简单的道理,能购买部分产权的家庭,还是有一定支付能力的。而现行的政策下,廉租房应当优先供应孤、老、病、残等支付能力差的低收入家庭,根据这个条件,他们连部分产权也买不起。”某地房管局长向记者表示,“那么,这种共有产权的保障房,究竟应该优先分配给谁?是最困难的家庭,还是能买得起部分产权的家庭?这本身就有可能造成腐败和不公平。” 尽管共有产权至今没有一张合格的“准生证”,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近年来屡次在各种场合表示,支持部分地方进行“共有产权”探索,多渠道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 当前,加快建设仍然是保障房发展的第一任务。在建设资金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共有产权的尝试还将继续。当务之急是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减少其寻租空间,避免共有产权变味。因此,现行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正在制定中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共有产权只能作为一种筹集资金的渠道,不应该成为地方政府推卸保障责任的工具,必须明确共有产权政策的实施范围。如果财政确实困难,可以采取这种形式筹集资金。同时,通过共有产权形式筹集的资金应该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维护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对象应该进一步规范。”这位负责人指出,购买对象应该严格限定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保障对象,并优先保证困难家庭的租住需要。绝不能因为实施共有产权管理,而强制保障对象购买或优先向“购买”的家庭提供保障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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