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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应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为重大交通肇事罪。“李某某主观上是驾车逃跑,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李某某驾车逃跑过程中没有撞人,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结果并不是李 公诉人答辩:“李某某明知自己没有经过驾驶培训,没有驾驶证,却在傍晚行车高峰时,高速行驶在主要道路上,将所有行人的安全置之不顾,肇事后加速逃逸,对多数人的安全持放任态度。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只看他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是看其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并向被告追偿 针对耿某某家属及其他四名被害人提起的共计158万元赔偿,李某某说自己听清楚了,没意见。 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中,耿某某家属及四名伤者全部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 对此,保险公司方面答辩说,根据规定,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李某某追偿:垫付的总费用应在交强险规定内;保险公司不是事故侵权主体,不应承担鉴定费用。 ●量刑:死者父母要求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量刑方面,公诉人认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蔑视生命,无悔过表现,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耿某某的父母认为李某某罪大恶极,当庭还不思悔改,抵赖说自己不知道,应该从重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李某某没有发表意见,其辩护人认为法院应该在将案件慎重定性后量刑。法院将择日宣判。(陈志伟 曾宪权 吕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