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新闻中心> 半岛网闻 > 正文

欠费居民被起诉 物业难举证输官司倒赔钱(图)

来源:青岛晚报 2011-05-09 15:45:53

 

   孙先生住在世纪华庭小区,2004年入住后便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每年按时缴纳物业费,可从去年开始,孙先生便不再缴纳任何费用,今年3月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孙先生告上法庭,法庭上孙先生称自己不缴纳物业费是有原因的,并且当庭罗列了物业的“三宗罪”。记者昨天从同法院获悉,此案一审作出判决。由于孙先生没有提交出物业服务有瑕疵的证据输了官司。

    居民:每年交千元物业费

  

  2004年3月份,孙先生住进了世纪华庭,在签订入住合约时,合同规定:“住户应在房屋验收交付的同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次预付一个季度的费用,每季度的前十五天之内交付。 ”2008年8月25日,世纪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止,双方约定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电梯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滞纳金为日千分之三。孙先生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137平方米,每年需要交各种费用1972元。

    物业:不买车位不能停车

    前几年孙先生都按时交物业费,但到了2010年孙先生对这1972元就有些异议。孙先生说,小区不少住户都有私家车,也许是为了方便管理,物业规定要求只有买车位的业主才能在小区里停车,不买车位就不能停车。 “买一个车位都要上万元,我们不想买,但是没有停车证车就不能在小区里停,这让我们觉得很不合理。 ”除此之外,孙先生提出物业公司为了增加收入,还将原本的公共绿地变成了公共停车位。 “由于小区是高层,电梯里贴了很多广告,但是广告的收入不是应该所有业主共享吗?但是这些收入哪去了?业主一分钱也没有见到。 ”

    法院:裁定住户付物业费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世纪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关于孙先生提出的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等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孙先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主张,法院不予考虑。最终法院裁定孙先生在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人民币1972元,并缴纳滞纳金167元。如果在指定期间内未支付,将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记者 王婷 实习生 张桂豪 通讯员 叶达)

-

相关阅读

上一篇:青岛测速装置基本普及 近千机动车闯黄灯被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