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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住在世纪华庭小区,2004年入住后便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每年按时缴纳物业费,可从去年开始,孙先生便不再缴纳任何费用,今年3月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孙先生告上法庭,法庭上孙先生称自己不缴纳物业费是有原因的,并且当庭罗列了物业的“三宗罪”。记者昨天从同法院获悉,此案一审作出判决。由于孙先生没有提交出物业服务有瑕疵的证据输了官司。 居民:每年交千元物业费
物业:不买车位不能停车 前几年孙先生都按时交物业费,但到了2010年孙先生对这1972元就有些异议。孙先生说,小区不少住户都有私家车,也许是为了方便管理,物业规定要求只有买车位的业主才能在小区里停车,不买车位就不能停车。 “买一个车位都要上万元,我们不想买,但是没有停车证车就不能在小区里停,这让我们觉得很不合理。 ”除此之外,孙先生提出物业公司为了增加收入,还将原本的公共绿地变成了公共停车位。 “由于小区是高层,电梯里贴了很多广告,但是广告的收入不是应该所有业主共享吗?但是这些收入哪去了?业主一分钱也没有见到。 ” 法院:裁定住户付物业费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世纪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关于孙先生提出的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等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孙先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主张,法院不予考虑。最终法院裁定孙先生在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人民币1972元,并缴纳滞纳金167元。如果在指定期间内未支付,将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记者 王婷 实习生 张桂豪 通讯员 叶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