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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并非"避风港" 职工工伤企业连带赔偿

来源: 2011-05-05 16:45:59

    编者按: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和媒体,在进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宣传时,更多的是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方,宣传的重点也是聚集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所选取的案例也往往集中于此。但是在实践中,一些用工单位自身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经常会在发生纠纷之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还有的单位为达到减少管理成本的目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利用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以规避管理风险,最终发生纠纷后被法院依法判令承担责任,有的企业还认为自己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实际上,责任的起因往往源于自身行为的不规范。以下是李沧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几个典型案例,我们邀请李沧法院民一庭法官马改蓉逐一点评。

    工时约定不标准  单位赔付加班费

    于某从2007年开始在某快递公司干投递员工作,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约定于某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是于某实际的工资构成是底薪900元加提成,提成就是每投递一个快件提成1元,每月根据投递快件的数量与底薪之和作为该月工资。在工作期间,于某为了多挣工资,经常是早晨出车后就不停地在路上跑,有时候到晚上8点还在送快递。后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后于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其要求加班费的主要依据就是以每天下午收车的时间作为下班时间,超过8小时的算加班。最终法院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将于某周六周日等公休日的工作时间计为加班时间,判令用工单位支付上述加班费用。

    法官点评: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工时管理上存在重大瑕疵,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非全日制工时制度。其中,不定时工时制度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只有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才存在加班费支付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同的工时制度,就是因为不同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上存在的巨大差异,以充分调动企业与劳动者两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本案中快递员实际上就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工作岗位,众所周之,快递员的工作是每天给客户投递快件,出门以后快递员干什么是不确定的,其工作场所是不确定的,所以,一般快递公司都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办法支付工资,提成实际上也是计件,即根据投递数量支付工资。对于这样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这样就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实践中,很多岗位由于工作时间不确定,工作场所不确定,如夜间值班人员、某些销售人员等,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是由于企业在劳动管理上的疏漏都没有申请特殊工时制度,而是一味地按照统一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其实,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必须按照统一文本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规定了必备条款,如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工时制度等,其余的因为劳动法和劳动保险法属于强制法,无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要适用即可。所以,对于用人单位不要惧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对职工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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