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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迫购物将按次赔偿 最高可获30%违约金

来源: 2011-05-03 17:08:59

旅游频道 原创随着已经实行十多年之久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退出历史舞台,近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始正式实行,新《标准》中对以往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擅自转拼盘、遗漏景点、违约甩团等游客深恶痛绝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游客将最高可以获得的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其中新《标准》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将按次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强迫购物按次赔偿

新《标准》首次提出按强迫购物的次数赔偿的概念,《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的违约金。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新标准的实施对净化旅游市场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山东嘉华文华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助理侯讯告诉记者,新《标准》是实施将对旅游市场的制度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避免各个旅行社的恶性竞争,随着新标准的实施,也将对国内旅游行业进行一次重新洗牌,并且旅游者的权益将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不按时出行最高赔偿20%

据了解,新《标准》对因旅行社原因,旅游团不能按时出行也做了明确规定,旅行社应提前较长时间告知旅游者,并且赔偿额度最高将达到20%。

对于国内游不能成行的新《标准》规定,“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擅自转团最高赔偿25%

据了解,新《标准》对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也做了强制性规定,消费者最高可获得25%的违约金。新《标准》明确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新《标准》中同时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年龄、职业等因素增收其他费用。对于收取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旅游者的增收费用。

旅行时应注意保留证据

“新《标准》虽然做为一项部门规章由国家旅游局颁布,但是旅游者在维权时新《标准》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告诉记者,新《标准》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能适用。

“新《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存在一定的难度,旅游者需要一旦旅游者需要向旅行社维权时,旅游者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支持诉讼。”刘律师告诉记者,旅游中涉及购物时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购物小票,而旅行社在安排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时,游客不会得到购物小票,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就会很困难。其中“变相强迫购物”的概念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仅仅依靠一部部门规章条例也并不能完全使旅游市场规范起来,只有彻底颁布一部《旅游法》,整个旅游行业的问题才能得到彻底根治。(青岛新闻网旅游频道 张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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