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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谈实录 满意度

来源: 2011-04-26 17:12:05

    

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琪华(一排右一)与网民在线交流 (摄影 周琦)

    留言板 尊敬的刘支队长,兴隆三路违章停车已经严重地妨碍交通,并且存在着安全隐患,交警曾贴过几次罚单,并且有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交警没有坚持贴罚单,致使违章停车现象回潮。建议四方交警在清理兴隆三路违章停车工作上,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整治兴隆三路违章停车问题,畅通道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谢谢

    刘琪华 非常感谢网民朋友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认为您提到的治理兴隆三路违法停车的措施非常必要,节目结束后我将立即安排交警四方大队组织民警加强对上述路段区域的巡逻检查,对存在的违法停车行为坚决依法实施处罚,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停车整治长效机制。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由于市区停车资源匮乏,在外出时尽量选乘公共交通工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谢谢

    留言板 尊敬的刘支队长,老百姓非常支持严厉查处酒驾,希望在新的处罚法规出台后,抓住1个典型广泛宣传,打击1个教育一偏。

    刘琪华 2011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酒后、醉酒驾驶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交警部门将已经做好了相关的准备工作,5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并广泛进行宣传。谢谢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留言板 支队长好:华严路吕氏疙瘩汤那,我绿灯行使也被拍照这是为什么?

    刘琪华 网友您好!请您在节目结束后到辖区交警大队进行查询,如果确实如您所述,我们将及时予以更正。谢谢

    留言板 刘队长您好:很高兴有机会向你反映我们的呼求。重庆中路与兴国路交口处是一个剪刀式路口,由于重庆路是进出青岛的主干道,车流量大,车速快,没有红绿灯的调节行人穿越重庆路如同在车流中跳跃,不夸张的说每次穿越都冒着生命危险(这一点您可以让交警同志着便衣在上下班高峰时间现场体验一下)。如果生命可以重来,我们可以等着重庆路快速路竣工后再上红绿灯,可我们的生命只有一次,请您关注我们设置红绿灯的呼声吧!

    刘琪华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将在节目结束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察看。如果车流量大、行人过街困难,我们将尽快申请资金安装人行横道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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