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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局长唐庆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唐庆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已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唐庆令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新疆某房地产企业5万欧元,后将5万欧元兑换成人民币49.2万元,分别交与其情妇娜某和陈某挥霍。 2010年5月,被告人唐庆令向新疆某公司董事长杨某以借 唐庆令的情妇娜某交代,她与唐庆令是情人关系,2005年娜某经朋友介绍到广西北海做传销,唐庆令分三次给娜某人民币30万元,唐庆令还经常给远在北海的娜某银行卡中打生活费。 另一名情妇陈某证实,她是在某夜总会认识唐庆令的,陈某证实,唐庆令几乎每个月都给其生活费或者购物卡,并花费25万元在乌鲁木齐百盛苑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后来又花钱为其买车、购买19平方米的商铺一间。“ 法院认为,2002年10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唐庆令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10万元及5万欧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唐庆令的父亲因经不起打击在几个月前去世了,唐的妻子和孩子也没有出现在旁听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