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代会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和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城交委、市金融工作委员会、市教委、市科委、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党委昨天联合下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因地制宜推动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职代会条例。
贯彻《条例》将列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根据《意见》,各地区、系统(产业)党委及企事业单位的上级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职代会条例、推行和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列为对企事业单位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业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要会同行政领导班子与工会,共同研究制定本单位深化职代会制度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要督促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自觉地把职代会制度建设纳入企事业单位内控制度。
根据相关意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程序,领导干部须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述廉报告,评议结果将作为任用领导人员和对其进行奖惩的依据之一,职代会无记名民主测评中不信任率达60%的领导人员将被提出撤免建议。
截至2010年9月,全市共有9257家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全市非公企业职代会独立建制达2.24万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4549个,覆盖非公企业8.87万家。《意见》明确,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现全面建制,要重视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职代会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因体制变化而削弱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要加快建立职代会制度。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组建工会组织,并同步建立职代会制度。(作者:陈玺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