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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究竟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在《漫谈美国人的工资及购买力》的博文中,有关的收入估计都是指税前收入。其实,牵涉到民众购买力的真正因素应该是税后收入,即交完税你还有多少钱可以花?所以,接下来就谈谈美国的个人所得税。 美国的联邦税表是我见过的最复杂的税表,也就是说美国的联邦税法是我所知道的最繁琐的税法。税法如何之繁?以2009 年的1040税表为例,该表共有76个栏目需要填写,而解释这个税表的说明书,共有175页。根据”税法教育基金会”(Tax education Foundation)的统计,用来说明国税局税法规则(code)的文字,2005年达到128万多字,用来说明税法规定(regulations)的文字,则多达近580万。2005年平均每人用在填写税表上的时间是9.4小时。记得有一年我用了将近两个月的时间,每天花一两个小时填税表,才将税表填完(那一年我的股票交易异常频繁,填写股票交易附加税表花费了大部分时间)。难怪许多人要说,过了4月15日才算真正解脱了。寄出税表后一身轻的心情,没有亲身体验的人是无法体会的。当然,现在有许多报税软件以及税务师可以帮助人们报税,从而省了不少时间,但税法不变,税法的复杂程度还是一样的,只不过肥了发明报税软件的公司和税务师而已。 我读到的涉及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中文文章,作者基本上没有弄明白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架构,我想这些作者绝大部分没有在美国填过个人税表,所具有的美国税法知识,都是从书本上找来的。当然,美国税法复杂难懂也是重要的原因,不要说外国人,许多美国人自己都看不懂税表。 我们最常见的说法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收入的10%到35%。的确,如果你从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的网站上查阅有关税率,可以查到2009年的联邦税率如下: 以单身人士来说: 收入$0 – $8,350,税率10%; 收入$8,351- $33,950,税率15%; 收入$33,951 – $82,250,税率25%; 收入$82,251 – $171,550,税率28%; 收入$171,551 – $372,950,税率33%; 收入$372,951以上,税率35%。 夫妻合并交税: 收入$0 – $16,700,税率10%; 收入$16,701 – $67,900,税率15%; 收入$67,901 – $137,050,税率25%; 收入$137,051 – $208,850,税率28%; 收入$208,851 – $372,950,税率33%; 收入$372,951以上,税率35%。 如果你看上述税率,便轻率地得出结论说,美国单身人士收入不到8350元或夫妻俩人收入不到16700元的要缴10%的税的话,就错了。事实上,一个单身人士收入如果低于9350元或夫妻俩人收入低于18700元可以不用交一分钱的税。我这样说岂非与国税局白纸黑字的规定不符? 首先要说明的是,美国的税法既然很复杂,便不是几篇博文说得全的,我只选最基本而不太复杂的来谈。其它的,就交给税务专家了。 在美国,每年的4月15日是上一年度交税的截止日,如果这一天正好是周六,那就推迟到4月17日(周一);如果是周日,那就推迟到4月16日(周一)。交税分为两大部分:联邦税及州税。由于州税是根据各州法律制定的,每个州不同,所以略而不论。 联邦税表全称为”美国个人所得税”(U.S.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又称为1040表(1040Form),这个税表是所有有收入的成年人都必须填写的。当然可以夫妻子女同填一表,也可以每个人分开填,选择合并填表还是分开填表,其中涉及交税多少,选择并不简单。 让我们先从最简单的说起。根据税法规定,每一个报税的人都有基本的免税收入额,超过这个免税收入的部分,才开始收税。而免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主要分成不同的两类:第一类是标准扣除额(Standard Deduction),第二类是递减扣除额(Itemized Deduction),报税者只可在两者中选择一种,不能同时并用。由于第二种方法比较复杂,这里只介绍第一种方法(据国税局估计,约三分之二的美国纳税人选择第一种免税方法)。 2009年的的标准扣除额是单身每人5700元,夫妻11400元;此外再加上免除额(Exemptions)每人3650元。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单身人士,只要收入不超过9350元(5700元+3650元),采用标准扣除额方法填表的话,是不用交税的。而夫妻俩人收入不超过18700元(11400元+3650元x2)也是不用交税的。 许多讨论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文章,常常忽略了这部分减免,一谈起美国的税率,就说10%,35%等,其实,在减免范围内的收入,是不需要交税的。 那么,是不是说,一个单身人士按标准扣除额交税,只要收入超过9350元或夫妻收入超过18700元就需要交税了呢?非也。这里还有两个很重要的税法上的收入概念需要分清:一个是”总收入”( Total Income),一个是”调整后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AGI)。所谓”总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利息红利收入、投资赢利收入、经营收入、出租收入等所有的收入。而”调整后收入”,则是从”所有收入”中扣除经商开销、健保开销、搬家开销、退休账户存入款(2009年每人可存5000元,50岁以上6000元)等后的余额。一个单身人士的所有收入虽然超过9350元,但只要他调整后的收入不到9350元,那他还是不必交税的,其余类推。 “总收入”去除各种开销等于”调整后收入”,”调整后收入”去除减免税的部分,才是真正需要纳税的钱,称为”应纳税收入”(Taxable Income)。 行文至此,我想读者最需要注意的,便是”调整后收入” 与”应纳税收入” 这两个概念了,而外国人对美国联邦税法的最大误解也在这里,他们没有注意到国税局所列出的税率,其实指的是”应纳税收入”,将”应纳税收入”与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混为一谈,不知道”应纳税收入” 是税法的一个基本架构,或者说是政府对收入较低的民众的保护,使收入在一定基线以下的民众可以不必交税或交很少的税。我个人以为这是美国社会较为稳定的一个基础,不知道这样的基础,谈不上对美国社会的了解。 税法中,影响”调整后收入”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退休账户存款。政府为了鼓励民众存款,特别设立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简称IRA),规定每年可以向退休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钱,而这部分存入的钱,是可以免交当年所得税的。2009年的存入额,50岁以下的最多可以存 5000元,50岁以上的可以存6000元。
假定一个单身,30岁,收入3万元,减去免税的9350元外,再减去存入退休账户的5000元,则余下15650元。这部分才是计算纳税的真正基础。现在,可以用国税局的税率对15650元来计税了。根据规定,在需要交税的15650元中,8350元适用10%的税率。交税835元;另外一部分7300 元(15650-8350)适用15%的税率,交税1095元,两者合计为1930元。也就是说,这位收入30000元的单身人士,用最简单的计算法所交的税,一共是1930元。或者说,是他收入的6.43%。 再以夫妻合计收入九万美元,有两个小孩的四口之家为例,看看交税的具体情况。收入90000,减去免税的26000元(夫妻11400+每人3650×4),再减去存入退休账户的10000元(每人5000),余下的54000元为纳税收入。其中,16700元交10%的税,1670元;余下的37300元交15%的税,5595元,合计7265元。也就是说,这个收入九万的家庭,交的税只有收入的8%。 现在明白了吧,如果不知道”应纳税收入”这个概念,只以书本为指南,一定以为这家人交税的税率是25%了。那就大错特错了。 而许多美国人,尤其是所谓的中产阶级,也就是上面提到的例子中收入九万的四口之家,常常也以为自己交的是25%的税,大喊税率太重,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那么,是不是说,根据”应纳税收入”计算出的交税额,就是应该交的税了呢? 非也。联邦税法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称为” Credit”,我不知道这个词用在这里如何翻译,这个词指的是当每个纳税人算出交税额之后,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减税。比方说,上述夫妻应缴7265元的税,但根据规定,他们有条件享有多种” Credit”。例如,他们有一个孩子在大学读书,一年交的学费超过4000元,根据2009年的规定,他们可以享受2500元的减税。再例如,根据奥巴马政府的振兴经济法案的规定,他们夫妻俩人可以享受800元的” Credit”(Making work pay and government retiree credits)。这两项加起来,他们应缴的税应该是3965元(7265-2500-800)。如果他们还有另外一个孩子也在上大学,缴的学费一年也超过4000元,那他们可以再减去2500元。这样,他们实际缴的税,只有1465元(3965-2500)。这对夫妻年收入九万,实际缴税1465元,他们的税率只有1.6%。简直不能相信。 上述的” Credit”,只不过是形形色色的” Credit”中的几种。如果纳税人符合各种” Credit”的条件,那么实际缴纳的税就更少了。
行文至此,可以说,美国的联邦税法虽然以复杂闻名,但在发达国家中,却是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税务原则有几个特点:收入越低,交税比例越小;子女越多,享受的税务优待越多,等于鼓励多生子女;学费可以抵税,有利教育;购买节能产品享受免税优惠,等等。 当然,联邦税法的复杂难懂,税法是否公正长期以来成为社会人士批评争议的议题,许多不满税法的人,常以抗税行为对抗政府。前不久德克萨斯州奥斯汀市的一名失业软件工程师因为对国税局不满,驾驶小型飞机撞毁当地国税局办公楼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八十年代以来,政府多次对税法实施改革,可惜的是越改越复杂,争议也越多。里根任内,布什父子任内以及克林顿任内的四次改革(1986, 1990, 1993及2001年)影响深远。有关税法改革的研究机构及自发性组织也很多,著名的有Americans for Tax Reform,Americans For Fair Taxation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