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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行新规 市民今后出租房屋须到警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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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3-16 06:48:25 青岛早报    新闻报料

    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自今天起至4月15日期间,公安部门在全市开展以“房屋出租人主动登记承租人信息”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市内四区出租房主将房屋出租后,可登录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大厅申办,或者通过拨打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民警电话联系办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房屋出租后,房屋出租人要携带房屋所有权相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合法身份证明,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登记,登记时公安机关将对承租人的身份予以核实,确保房屋出租的安全。

    对于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公安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王建华 于舟远 段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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