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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记者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获悉,为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我市正在制定 《青岛市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规定,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公共建筑应当与一期项目一同一次性建设完毕,以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规划部门应对企业报送规划方案中的配套建筑内容进行重点审查。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共建筑应与开发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建成后应按项目配套功能和管理职责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移交,其中,道路、燃气等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给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维护管理,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中小学和托幼园所等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建成后无偿进行移交;在出让土地上建设的托幼园所,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分割转让。其余经营性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今后我市对房地产项目实行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将综合验收作为项目交付的条件,对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的不予备案,并通过市场整顿、诚信管理等手段解决企业延迟建设或不建配套设施的问题。 (记者 芦智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