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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2月17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安监局副局长贺照兴通报了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 让企业“死不起人”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据统计,2010年青岛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5万元。如果发生工亡事故,工亡职工家属将一次性获得约50万工亡补助金。同时,丧葬补助金将以工亡职工半年工资为标准,一次性支付,这样再算上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家属将获得总额约60万元的赔偿,工伤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大幅提高。 在实际当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类保险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这类职工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市安监局副局长贺照兴表示,不签合同、不缴保险就属于非法用工,这类伤亡事件产生的赔偿,全部由企业承担,相关主管部门还将对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青岛拟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意识,我市规定,凡存在不经过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将依法停产整顿。对没有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与此同时,青岛正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另外,青岛市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续保费率浮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度调整等的重要参考。(记者 王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