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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淘宝差评”案宣判 卖家起诉遭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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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1-27 11:16:01 南方都市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客户在网店买了猫粮后,怀疑不是正品,于是在网上给网店写了“差评”,网店称因此销售业绩大幅下降,要求淘宝将“差评”撤销遭拒后,遂将淘宝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广州首例“淘宝差评”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宣判。

    网上买猫粮疑售假

    广州的梁先生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间网店,从事宠物用品买卖。2009年7月4日,名为“douzi008i”的客户在梁先生的网店购买了“皇家”牌宠物粮食。交易完成后,该客户在淘宝网上作出了以下评价:“前天专门抽空去皇家官方指定的地点买了一袋同款的回来对比,结果发现,外包装有效期的字体和粗细不同,关键是里面,这家店的比我在官方店买的,颗粒明显大些,颜色明显些,味道也淡得多,我又专门亲自品尝了,这家店的粉味很重,也就是面粉含量非常多,而官方店买的那个,味道很香,我和男友吃了都觉得香,爽口,好吃,而且面粉含量很少很少,没有那么重的面粉感。我个人判断不是正品,没有官方验证过,不具有权威性。”

    梁先生认为上述评价内容严重失实,且具有诽谤性质,于是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投诉,要求修改上述评价,淘宝网则以上述评价不属于“恶意评价”为由拒绝修改。其后,梁先生向越秀区法院起诉。梁先生认为,他的网店受此“差评”后营业额急剧下降,淘宝网对此不予确认,并提交了该网店交易记录及信用评价资料。

    两审法院均驳回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从“douzi008i”作出的评价来看,虽不能断定其所述全部属实,但当中大部分内容,均是基于该客户的亲身经历和主观感受,从而对梁先生所售商品的质量及服务态度进行适当、理性地批评、评论,明显不具有借机诽谤、诋毁的性质。法院遂判决驳回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判决认为,本案的差评从内容分析,是客户购买商品后的主观感受和体验,同时对商品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本质上仍属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正常批评、评论,不具有明显的诽谤、诋毁的恶意。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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