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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禁止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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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1-26 05:56:30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关于合同与造价

    针对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规定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

    为杜绝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不统一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的误差均不得超过3%”。第二十一条对肢解签订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委托给一家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不得肢解签订合同”。此外,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提出了要求,第二十四条对竣工结算书编制要求和报送时间进行了规定。

    关于质量与安全

    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规范,并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推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为杜绝施工现场出现扬尘污染、管理混乱等问题。近年来,我市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积极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高了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今后应当实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施工活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加强起重机械租赁管理。起重机械是建筑施工的重要设备,管理不好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取得行业组织确认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普遍存在设备维护和保养能力差,设备的安全性能参差不齐等情况,一旦这些设备进入建筑市场,将会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安全隐患。为此,《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关于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办法》设立监督检查一章,对建筑工程管理的各方监管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三十八条确定了信用管理体系,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施信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的参考依据”;此外,《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分别对招投标监督、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动态监管、投诉举报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对违反办法的行为,根据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设立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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