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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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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29 14:42:18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

    (一)申报准备

    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发起人(出资人)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

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立组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组建工作小组(以下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

    3、制定组建方案。申请人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拟设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形成组建工作方案。

    4、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暂行办法》、省金融办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内容参照省金融办制定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范本)》。

    5、准备相关资料。

    (1)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2)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3)企业法人股东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4)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有效证明文件。

    (5)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

    (6)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6、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选举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组建方案、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

    (二)申报辅导

    1、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监管部门上报有关申请材料。

    2、各级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申报辅导。

    (1)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县级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后报市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申报辅导。

    (2)在金融创新示范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3)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内、市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辅导。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由省财政、省属或中央驻鲁企业出资设立,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申请人向省金融办申报,由省金融办辅导。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出具辅导报告。应至少包括辅导情况,风险处置责任承诺,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同意设立公司的审查意见等内容。

    4、申报辅导期间,市及金融创新示范县金融办适时与省金融办沟通辅导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申请人就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市金融办进行沟通。

    2、申请人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有关要求,准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3、市、县监管部门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对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出具任职资格辅导报告。

    4、申请人将任职资格申请有关资料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1)省金融办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省金融办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3)省金融办对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下发批复文件,对不予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下发不予批准的批复文件。

    (四)上报材料

    在收到省金融办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批复文件后,申请人上报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1、在金融创新示范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其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办备案后报省金融办。

    2、涉及政府财政出资的,应在报省金融办的同时,将申报材料有关内容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审查批准

    1、受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省金融办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

    (1)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2)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①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②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④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3、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于申请人将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上报省金融办后5-1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撤销设立申请。

    4、审批

    (1)对审核合格并出具验资报告的,省金融办下发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批复文件,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不予批准的批复文件。

    (2)批复文件和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以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5、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的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14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以下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

    (2)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六)公告

    融资性担保机构领取经营许可证10日内,在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或《大众日报》上进行公告。

    (七)登记开业

    1、申请人自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持经营许可证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金融办和所在地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3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开业,并在开业5日内向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

    3、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逾期未开业的,由市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转送省金融办。

    二、设立申请要件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以及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4、个人从事经济、金融或担保工作证明(需加盖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公章)。

    5、个人信用记录报告(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出具)。

    6、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7、学历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8、身份证复印件。

    9、股东(大)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0、公务员兼任国有控股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由当地政府出具相关材料,或加盖组织部门公章。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1、市金融办或金融创新示范县金融办的辅导报告。

    2、设立申请登记表。按照省金融办制定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批登记表》填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

    4、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5、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审议通过组建方案、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等。

    6、公司章程草案。应当包含《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7、股东名册

    (1)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拟入股金额占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

    8、股东证明材料

    (1)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人个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

    (2)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的书面说明、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材料真实性的书面说明。

    (3)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资信证明,包括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和基本账户开户行提供并盖章的资信证明。

    9、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有效证明文件。

    10、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11、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12、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1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4、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担保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7、发起人大会(出资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1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附银行进帐单)。

    19、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要求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号)有关精神,鼓励外商来我省与省内企业法人合资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投资者资质条件

    1、外商必须资信良好,符合商务部门外商投资要求,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2、省内企业法人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商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50%。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按新设立审批公司程序要求向省金融办上报申请材料。

    2、申请人按省金融办要求出具省内企业法人出资验资报告。

    3、申请人持省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省商务厅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4、申请人持省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省商务厅颁发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和外管局出具验资询证回函后6个月内,注册资金应全部到位,并将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送省金融办审核备案,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业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资并提交验资报告的,省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

    四、审批要点

    (一)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二)拟设立机构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

    (三)发起人(出资人)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其股东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四)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五)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六)法人股东近期财务状况、自然人股东资信状况良好。

    (七)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八)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九)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场所证明材料齐备。

    (十一)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组织形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为避免股权结构过于分散,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股东由20个以下组成;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发起人有2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名称中不得含“投资”字样。

    (三)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般应为一次性足额缴纳。

    (四)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事项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一般应当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有关批复需抄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

    (六)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法人来省内设立公司的要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法人以招商引资名义来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有拟注册地招商部门的招商引资证明,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有关要求办理。

    (七)其他

    1、本指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同时进行。

    3、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需要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的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版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外,一般双面打印,正文采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

    2、申报材料要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

    3、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有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4、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装订要求

    1、申请材料采用全省统一封面、统一目录、统一顺序、统一编码、统一装订的样式组织。对目录中的空缺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材料名的后面括号内标注明“无”、“待补”或“部分待补”等字样,不得将要件名称直接略去。

    2、申请材料应采用可自由拆装的文件夹装订。每项材料的首页用彩色分页纸,打印材料编号与材料名称,以英文大写字母编码,单独成页。

    3、申请材料装订后的封面和侧面分别加注申报机构属地名称,如“济 南”、“潍 坊”、“省 直”字样。

    4、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设立×××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设立×××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材料”、 “关于X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XXX的申请材料”等字样。

    5、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1份。

    (三)电子辅助申报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批登记表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电子申报的材料,需附带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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