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直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中央、省驻青企业: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工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按照《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国家工业企 一、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项目范围 2011年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重点是采用先进技术,并将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进行有机、一体化集成,实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管控一体化设计,系统和应用功能比较完善的示范项目。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及已获得2010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项目条件 1.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一定的现场自动化基础条件,或经过适应性改造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对数据采集的要求;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4.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按照属地原则于12月1日(星期三)前一式四份报所在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盖章,并联合形成本区市上报项目情况报告,于12月3日(星期五)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和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规划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有关要求 1、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 3、要装订整齐,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光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