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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下月将实施 青岛人社局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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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27 07:34:11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早报讯 下月1日,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在交通事故受伤害是否算工伤上进行了细化。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我市共有206.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已经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

  非本人责任才能定工伤

  在对于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是否

算工伤的问题上,新条例进行了修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算为工伤。新修改条例更注重责任认定了,其中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即使受伤了也不能算工伤。新条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拖延时间,这次国务院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据介绍,工伤认定时间由60日改为15日,这将让一些伤者早点拿到赔偿。

  206.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据介绍,截至11月份青岛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06.7万,其中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已经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

  “青岛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执行。修改之后正式施行后,也会及时调整相应政策。”据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从2008年开始,本市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不再像以往统一费率,而是将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与往年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缴纳比率及工伤事故发生率挂钩,青岛市的缴费费率为0.5%-1.6% ,发生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缴费费率就高,反之则低。但这两年因为金融危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将这个费率暂时降为0.3%-1.4%。

  工亡补助标准全国统一

  据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做出的修改对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进行了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按照现行的规定,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很大,因此工亡补助金也有差距,这次修改后,工亡补助金就都一样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不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 (无供养直系亲属)、52个月(有一名供养直系亲属)、56个月(有两名供养直系亲属)和60个月(三名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介绍,2009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96元,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16元。这样目前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分别有101568元、110032元、118496元和126960元。而按照国务院会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将达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如果明年该规定实行,那么这一补偿标准将有望达到343500元。(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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