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肃贪机制缘何失效? 中国的反腐制度不可谓不严密,党内党外的立体式监督如果能够到位,可以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就在这样严密的反腐制度的监控下,仍然无法遏制腐败官员的前赴后继,地方政府所推出的“反腐创意”,也难起根本效果。 对此,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法律制度,之所以对惩治腐败的效果不佳,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制度设计科学性待加强。我国 二是制度执行没有刚性。立法难,执法更难。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执行不到位,就会如同一纸空文。就执法需要而言,现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的法律明显滞后。现有刑法既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作出特殊规定,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又明显低于一般的盗窃犯罪,没有贯彻罪刑相适的原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对腐败惩治不力,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惩治不力的原因。同以上两种原因相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更严重。这也是我国目前查处出来的腐败案件在整个腐败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少,进而导致腐败高发、多发态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反腐败工作没有一部统一的纲领性法律。目前,我国防治腐败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多达1200余件。但是,这些法律、规章、制度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很多规章、制度缺乏科学论证,制度与制度之间互相抵触、互相矛盾、缺乏系统性;各反腐机构之间职能重叠,对一些具体法律条款解释不一,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改变这一状况,建议出台一部具有纲领性的反腐败法,来协调各反腐败机构的关系,指导反腐败立法,解决反腐败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反腐败法律互不统属、同一案件参照法律自由度较大等问题。 综上所述,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必须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执行的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