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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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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16 14:25:06 新华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中共中央今年2月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等行为。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对照《规定》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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