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2002年才开始启用的一个手机号码出现在2001年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上,说明这份合同有问题,而2007年,崂山区的刘某却凭借这份“假合同”取得了小区业主共有房屋的产权。昨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支持了检方的抗诉请求,依法驳回刘某对该房屋产权的诉求。 130多名业主联名申诉 去年6月份,崂山区某小区的业委会代理人拿着一份130多人签名并按有手印的抗诉申 业委会代理人介绍,业主们得知事情真相后,纷纷要求查实此事,将这套本该是业主共有产权的房屋收回。 合同真伪引起怀疑 “我们发现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一份2001年4月青岛某房产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而通过比较发现这份合同与同时期的正常合同在格式方面存在极大差异。”承办检察官介绍,同时期的正常合同盖的都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收据用的是财务专用章,而这份合同用的章则是公司的公章, 检察官找到了这家已被吊销房地产公司的原出纳石某,石某证实,他们公司的收据都采用财务专用章而非公司公章,并且他也从未收到过那份所谓2001年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购房款。“显然如果交易真实存在,购房款不可能不经公司出纳。”石某的证言加深了检察官的怀疑,但要证实合同的真伪,仍然缺乏关键证据。 手机号码证实合同造假 为了寻找证据,检察官多次对案件进行研究。“刘某留在合同上的电话号码是以133开头的一个手机号码,这个曾经被忽视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承办检察官介绍,他们通过通信运营商查询这个号码的信息时,查到这个号码是2002年才开始启用的新号段,而这个号码却出现在了这份2001年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经过对合同里出现的所有电话号码进行查询时发现,这些号码没有一个是在2001年之前开通的,甚至里面还有一个是2007年才开通的。 最终,在铁的证据面前,房产公司与刘某导演的这出虚假交易不攻自破,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该院2007年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孙启孟 闫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