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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收到10万条意见 逾半数要求降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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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15 07:16:36 中国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征求社会公众对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情况。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近10万条意见,其中: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35779条,占36.77 %,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53137条,占54.62 %,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8379条,占8.61%。

    自2010年10月28日18:30至11月30日24:00,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

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来信和报刊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中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群众来信40封。在全部97295条公众意见中,北京、广东、上海等10个省市反馈了71284条,占73.26%。

    在全部97295条公众意见中,提出明确观点的几类意见如下:

    7695条意见提出应明确车船税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7066条意见要求降低或者持平2.0以下乘用车的税负;6850条意见要求用燃油税代替车船税;4814条意见要求按车船的价值计税;1598条意见要求将车船的排气量和价值综合计税;202条意见要求直接听取车主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整理出了公众意见较为集中的几个方面:

    对草案总的反映

    北京王冰留言:“将现行的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做法,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是一种进步;对乘用车由以前的按座位征税改为按排气量阶梯式征税,体现了相对公平的原则和鼓励节能减排的导向,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在2006年以前叫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行为税,已开征多年,是地方政府较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这次草案说明将其定义为财产税,但又按排气量征税,立法目的不明确,逻辑关系不清晰。如果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应用燃油税调节,切实体现多缴多开、少缴少开、不缴不开的公平原则;如果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则不应以汽车排量而应以其价值为计税依据,价值越高,征税越多。

    有些意见提出,应当降低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负。既征车船税又征燃油税,是在同一财产上重复设税,不合理。建议取消车船税,并入燃油税。如有需要,可考虑再适当提高燃油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也在网上提出,目前中国涉及车辆的税种很多,应当统筹考虑税种设置和税负总体水平。车船税不可能承载过多的经济功能,如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车”变相涨价、增加车主负担之嫌。乘用车目前已是税、费征收最多的商品。据统计显示,各种税费占了购车总费用的40%。一辆车从出厂、购买、保有到使用环节,缴纳的税种和税金总额在全世界数一数二: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还有燃油税等,另加上过路费、过桥费、强制保险费、年检费、高额停车费等。有些地方还未取消养路费,有些地方还征收道路建设费、环保费等。车船税即将大幅上调,一些城市拟开征的拥堵费也箭在弦上,进一步加重了车主的负担。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在提交人大审议前征求了30个部委、10个地方人民政府和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但没有听取纳税人-广大车主的意见,而车主是车船税的利益攸关者,人大立法要充分听取车主的意见。有的意见提出,目前通胀预期加重,此时不适宜出台大幅增加车主负担的税法。

    关于计税依据

    浙江杨利伟留言:“应以车船价值为前提,再以发动机排量为参考收取”。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草案规定按汽车排量征税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车,价格却相差很大。以排量1.8的车为例,买奇瑞不到10万元,买奥迪在30—40万元之间,但要缴纳同样的税额,起不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同财产税的理论相悖。有些意见提出,按车船的价值计税是能够做到的。因为购买车船有发票,从购买到使用,车管和船管部门有完整的档案。同时,作为财产税,新车船与旧车船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应当考虑车船的折旧,比如每年折旧10%左右,税额应当逐年递减。

    有些意见提出,排气量不能完全决定一辆乘用车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现在汽车发动机上使用的涡轮增压等先进技术,使排气量大的车比排气量小的车对能源消耗更少,对环境污染更小,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考虑计税依据。

    关于税负结构

    上海陈良锐留言:作为引导居民使用节能的交通工具,该税法的推行是有意义的。但应考虑使用者的税负问题,2.0以下的车应当减税或持平,3.0以上可加大税负。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阶梯式的税负结构不错,但税负太重,难以接受。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税额,但这只占乘用车中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很多意见提出,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排量以下的乘用车。对这类车的税额也应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带老人出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立法者和财税部门不要仍抱着旧有观念来看待当今社会的发展,认为只要是汽车就属于奢侈品,一律课以重税。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与电视、冰箱一样,已成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建议降低,至少应维持现行的税额不变。有些意见提出,对2.0以上至3.0以下的乘用车,应小幅调高其税额;对排量在3.0以上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加重。

    有些意见提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国家不要大幅度提高税负,老想从百姓兜里掏钱,为地方政府创收。立法必须公平、公正,既然是财产税,更应体现差别。如果将购买排气量2.0以下乘用车的工薪阶层同购买排气量3.0以上乘用车的大款一样对待,统统成倍加税,显失公平,难以服众。

    有些意见提出,对草案规定税额的执行应当有过渡期,逐步达到规定的税额。有的意见提出,车船税法规定的税额不应当适用于本法实施前已购买的车辆,应当使老百姓有预期。

    关于减免税

    江苏谈凤生留言:“除专用紧急救援车辆(如医疗救护车)及按国际条约应予以免征的车辆外,其他一切车辆均应征收车船税,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不是对特权车开绿灯”。

    有些意见认为,军队、武警、公安用车多是大排量车,不应享受减免。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规定得太笼统,应该明确只有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的车船才属于免征范围,凡是不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车船,不应纳入免征范围。

    有些意见提出,法律应直接规定对公共交通、城市环卫、消防和救护等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车辆免征车船税,不要再授权给地方。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免征车船税。

    有的意见提出,现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建议明确规定免税。

    有的意见提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污染严重,不应享受减免。

    关于征管手段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四川车主留言:建议开发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扣缴义务人代收信息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信息的对接,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又方便了车主;同时又可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对纳税人税款的重复征收而损伤纳税人的利益。

    有些意见认为,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税务机关监督纳税的职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税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保证国家税收完好,监督偷、逃、漏税,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给车辆“上户口”及年检,保证车辆的行使安全,执法针对的主体是物。如果车辆年检合格,就因为未缴税不让行驶,这种“管卡压”的立法指导思想,老百姓难以接受。立法不但要保护国家税收,也要考虑维护群众利益,方便百姓。

    有些意见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关于游艇的适用税额

    草案第二条规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江西徐房立留言:立法应有前瞻性,对游艇的适用税额,外国早有规定,可直接列入税目税额表,不应对国务院授权过多。有些意见提出,我国立法技术渐趋成熟,法律应当越来越有可操作性。税负是大事,关系民心向背,一定要提到法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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