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涛在法庭上 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11月1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李海涛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3年3月至1997年8月、2001年2月至2002年5月,被告人李海涛在担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国有馆藏文物并倒卖,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海涛贪污国有珍贵馆藏文物数量多、等级高,其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记者 刘彬 尉迟 国利 通讯员 丁力辛 王世瑞) ■案件回顾 2004年7月7日和8日,承德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海涛特大盗窃倒卖文物案。 2004年8月13日上午,承德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海涛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 2007年2月12日,河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承德市中院重新审判。 2008年8月2日,承德市中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海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