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分扣罚公务员勤政廉政基金 2003年6月26日慈延年、陈英波报道徐州中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文章指出:近日,徐州中院党组决定在中院全体干警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几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除廉政保证金金额返还外,另给予一定奖励;几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政纪警告处分以上的,廉政保证金和奖励部分全额扣除;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奖励部分,干警受到党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要按照勤政廉政基金扣划协议,对公务员及其主管领导分别扣罚勤政廉政基金,是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具体举措,也是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内容,追究领导责任的具体措施。(1)公务员受到市(县)以上通报批评的,扣除公务员个人勤政廉政基金50%,公务员的主管领导要扣除个人勤政廉政基金20%。(2)公务员受到党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公务员全部勤政廉政基金,同时要扣除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个人勤政廉政基金30%。(3)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受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该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分别扣除个人勤政廉政基金30%和20%。(4)该单位副职、党委或党组成员受市(县)以上通报批评的扣除单位一把手个人勤政廉政基金20%;受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扣除单位一把手个人勤政廉政基金50%。以上扣罚勤政廉政基金,比例数应按发生行为当年缴纳勤政廉政基金总额计算,即按当年12个月共缴纳基金总额比例扣罚。 “勤政廉政基金”制度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具有反腐警示教育的作用,只要严格实行“公务员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实实在在地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并不断对其不足之处加以改进,一定会收到理想的效果,一定能够有效遏止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勤政廉政的公务员队伍,从而更为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同志2010年1月12日在中纪委十七届第五次全体会议上重要讲话[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01-13(1). [2] 温家宝总理2008年3月25日在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N].南方日报,2008-03-26(1). [3] 孙立武.湖南刘阳反腐偿试廉政保证金用经济手段治腐败[N].东方新报,2004-04-30(1). [4] 李玉成.司法廉洁教育读本[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5] 肖扬在2004年4月7日召开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法院报,2004-04-09(2). [6] 慈延年,陈英波.徐州中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第一、二部分)[EB/OL].(2003-06-26)[2010-02-06].http://www.chinacourt.org. (作者简介:李祖强(1950-),男,广东高明人,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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