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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梯安全办法征意见 电梯使用15年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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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0-30 16:35:08 青岛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征求社会建议。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七层及以上应当设置电梯,十二层以上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少于两台。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另外,住宅电梯需维修,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须同意。

    七层以上应设电梯

    据《

办法(征求意见稿)》,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电梯:七层及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七至十一层的每单元可以设置一台电梯;十二层以上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少于两台,其中,十二至十四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当采用联系廊或者屋顶联通方式。每个单元的电梯至少有一台具备运送童车、轮椅、家具、手把可拆卸的担架的功能。

    值班电话24小时接听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实施现场救援。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记者了解到,目前青岛市登记的电梯数量有9700台,使用超过十年以上的有350台,使用十五年以上的有200台。其中居民使用的电梯数总共有4000部,占总数的40%。而且现在电梯数还在以每年12%-15%的速度增长。(记者 王萌 王婷)

    相关链接 25部地方性法规将要修改

    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悉,《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获表决通过,《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25部地方性法规将进行修改。

    据了解,《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次将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删除《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关于应缴公物拍卖由青岛拍卖行承办的规定。另外,应缴公物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作了相应修改。(记者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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