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 画 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姚亮 邱武全)因为电梯噪音污染,中环花园的这个业主状告开发商与物业。最终,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必须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回放】 电梯机房噪声超标 2007年4月,小崔在江头东路的中环花园买了一套二手房。搬进来后,小崔发现这套房子的斜对面是电梯机房,他觉得电梯运行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在多次找物业反映无果后,今年3月底,小崔委托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室内的电梯噪声值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室内噪声超出1类功能区A类房间排放限值。 今年6月份,小崔将中环花园的两个开发商以及物业告上法庭。 【激辩】新规能否规范旧楼 小崔诉称,3被告应停止侵害,立即暂停使用电梯机房,并采取有效、安全的隔音降噪措施。 其中一个开发商辩称,电梯机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是讼争电梯机房的使用人或管理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且,电梯机房系按照当年的标准设计和建造的,并通过质检部门验收,最初的购房人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小崔从其手中购来,可以推断为也无异议。 开发商还辩称,小崔居住的小区是商住混合区,应划分为2类功能区,而监测的噪声值并未超过2类功能区噪声限值。此外,监测报告的分析依据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标准是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但中环花园小区是2001年建成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以新标准认定开发商当时是否违反了有关设计建设规范。 【庭审】开发商须确保降噪 法院认为,小崔房屋所在小区的建设功能包括住宅、写字楼和商场,其中住宅和写字楼的占地面积超过70%,应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 法院还认为,对危险与安全界限的划分必然要随着人类认识的进步而相应地调整,对噪声排放安全值的界定亦是如此。 虽然监测结果显示的噪声值并未超过项目设计、建造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但这只能说明以当时的认识水平和技术手段尚不能意识到电梯机房排放的噪声的危害性。由于电梯噪声随电梯运行自然产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呈延续状态至今,作为房子的开发商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使讼争电梯机房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安全标准。 法院还认为,电梯机房是小区公用设施,小崔要求开发商暂停使用电梯机房,权利主张对象不当,不予支持。至于物业已对电梯尽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义务,小崔要求其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此外,电梯机房排放的噪声虽超过限值,但并没有对小崔造成严重损害,其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两开发商对电梯机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小崔房屋的室内电梯噪声值符合相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