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 “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禁止加重消费者责任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这一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违法规定最高罚3万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霸王条款之一: 最终解释权不是最终裁决
一些公司规定:本公司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消协点评:商家的这一声明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霸王条款之二: 超市存包免责规定无效
一些超市存包规定: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超市、商场的存包规定违反了《合同法》,减少了免责的要件,因而也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之三: 饭店失窃店方概不负责
某餐饮店店堂告示:请注意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或被他人偷窃。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饭店而言,顾客来此花钱消费,就是买你的服务,这种服务无疑是包含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因此,“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是有悖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在店内消费时,如发生财物遗失,该店必须负责。
霸王条款之四: 特殊商品概不退换
一些商场规定:药品、食品等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消协点评: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