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大头条 > 正文

工商总局出新规封杀霸王条款

来源:青岛早报-- 2010-10-21 07:34:28 字号:TT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 “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禁止加重消费者责任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这一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违法规定最高罚3万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霸王条款之一: 最终解释权不是最终裁决

    一些公司规定:本公司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消协点评:商家的这一声明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霸王条款之二: 超市存包免责规定无效

    一些超市存包规定: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超市、商场的存包规定违反了《合同法》,减少了免责的要件,因而也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之三: 饭店失窃店方概不负责

    某餐饮店店堂告示:请注意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或被他人偷窃。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饭店而言,顾客来此花钱消费,就是买你的服务,这种服务无疑是包含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因此,“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是有悖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在店内消费时,如发生财物遗失,该店必须负责。

    霸王条款之四: 特殊商品概不退换

    一些商场规定:药品、食品等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消协点评: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霸王条款之五: 消费卡规定截止期

    某公司规定:本消费卡截止期:某年某月某日,超过该期限,即视为自动放弃。

    消协点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霸王条款之六: 婚纱摄影对多余照片再收费

    某照相馆规定:拍摄婚纱、写真、艺术照片,除做成相册的照片外,其余拍摄的照片、底片需另行支付费用。

    消协点评:多年来,摄影行业似乎已经形成一个惯例,在拍摄婚纱、写真、艺术照时,除消费者选择较满意的照片做成相册外,其余的照片、底片需另行支付费用购买。消费者接受婚纱拍摄等服务时,支付的是整套服务费用,它包含了所有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对多余的照片经营者再收费属于重复收费,经营者最终往往将消费者不愿购买的照片扔掉或者销毁,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霸王条款之七: 美容院遇索赔转嫁保险公司

    美容院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消协点评:该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面免除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条款。消费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有权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霸王条款之八: 洗衣店自定赔偿额

    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消协点评:《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洗衣店在洗涤过程中造成衣物毁损,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不能由洗衣店自定赔偿额。

    霸王条款之九: 赠品不实行“三包”

    某商场规定:赠品、奖品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霸王条款之十: 兑奖券过期无效

    商家规定:“兑奖券过期无效”。

    消协点评:“兑奖券”是有价商品,消费者持有“兑奖券”,其商品属消费者所有。经营者在“兑奖券”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的标注必须明显、醒目,足以对消费者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一般情况,“有效期”终止的只能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拥有的商品和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即便是超过兑奖时间也应该按活动期间的兑奖额给予补偿。(记者 陈勇)

    岛城九种合同工商先“把关”

    昨晚,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我市工商部门合同监管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迄今为止,我市工商部门已经制定了《青岛市服装定做合同》、《青岛市家具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家具买卖合同》、《婚纱(艺术)摄影服务合同 》、《生猪肉买卖合同》等数十个示范文本,其中很多规范文本都是国内第一份。

    2005年10月1日,青岛在全省率先对不平等合同条款进行管理,房屋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市政公用、通信服务、旅游、运输、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等九种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要先通过工商部门审查,严防其中的 “霸王条款”欺负消费者。

    据介绍,在受理的消费投诉中,涉及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合同的占五成以上,尤其是房地产、汽车销售、通信、保险、银行、装修、通讯等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投诉量居高不下,对供热、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诉也呈上升趋势。

    昨晚,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是工商合同监管的一个强有力武器,青岛工商部门将继续深化青岛合同监管模式。 (记者 陈勇)

更多
-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