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之五: 消费卡规定截止期
某公司规定:本消费卡截止期:某年某月某日,超过该期限,即视为自动放弃。
消协点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霸王条款之六: 婚纱摄影对多余照片再收费
某照相馆规定:拍摄婚纱、写真、艺术照片,除做成相册的照片外,其余拍摄的照片、底片需另行支付费用。
消协点评:多年来,摄影行业似乎已经形成一个惯例,在拍摄婚纱、写真、艺术照时,除消费者选择较满意的照片做成相册外,其余的照片、底片需另行支付费用购买。消费者接受婚纱拍摄等服务时,支付的是整套服务费用,它包含了所有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对多余的照片经营者再收费属于重复收费,经营者最终往往将消费者不愿购买的照片扔掉或者销毁,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霸王条款之七: 美容院遇索赔转嫁保险公司
美容院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消协点评:该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面免除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条款。消费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有权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霸王条款之八: 洗衣店自定赔偿额
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消协点评:《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洗衣店在洗涤过程中造成衣物毁损,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不能由洗衣店自定赔偿额。
霸王条款之九: 赠品不实行“三包”
某商场规定:赠品、奖品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霸王条款之十: 兑奖券过期无效
商家规定:“兑奖券过期无效”。
消协点评:“兑奖券”是有价商品,消费者持有“兑奖券”,其商品属消费者所有。经营者在“兑奖券”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的标注必须明显、醒目,足以对消费者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一般情况,“有效期”终止的只能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拥有的商品和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即便是超过兑奖时间也应该按活动期间的兑奖额给予补偿。(记者 陈勇)
岛城九种合同工商先“把关”
昨晚,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我市工商部门合同监管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迄今为止,我市工商部门已经制定了《青岛市服装定做合同》、《青岛市家具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家具买卖合同》、《婚纱(艺术)摄影服务合同 》、《生猪肉买卖合同》等数十个示范文本,其中很多规范文本都是国内第一份。
2005年10月1日,青岛在全省率先对不平等合同条款进行管理,房屋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市政公用、通信服务、旅游、运输、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等九种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要先通过工商部门审查,严防其中的 “霸王条款”欺负消费者。
据介绍,在受理的消费投诉中,涉及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合同的占五成以上,尤其是房地产、汽车销售、通信、保险、银行、装修、通讯等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投诉量居高不下,对供热、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诉也呈上升趋势。
昨晚,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是工商合同监管的一个强有力武器,青岛工商部门将继续深化青岛合同监管模式。 (记者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