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套购买了不到5年的房子要卖,眼下要缴纳评估价与当初购买价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而从10月1日起,这一规定将有所改变。29日,记者从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获悉,新政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既可选择差额的20%,也可选择全额的1%。 29日上午,记者在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地税业务窗口看到,一份“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醒目地粘贴在办理 其文中大意为,为规范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现对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自己能够提供房屋合法有效原值凭证的住房和非住房,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有效原值凭证的住房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于文中说法不够通俗,记者随后咨询了地税业务柜台内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方解释为,从10月1日起,购买不足5年的二手房在出售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自行选择差额的20%,也可选择全额的1%。但是,一并缴纳的营业税也必须与之相符,当个人所得税选择缴差额时,营业税也要缴差额,个人所得税缴全额时,营业税也要缴全额。 新政实施后,百姓是要多花钱,还是可以少花钱呢?对此,幸福中路元盛房产的包化珍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套4年前花22万元购买的房子来说,目前市场价为55万元,如果按照现在执行的个人所得税差额20%计算,出售时房主总共要缴纳8万余元的税。而10月1日之后,如果选择个人所得税按全额的1%缴纳,则需要缴纳3.6万元左右的税,所以说仅税金一项,房主就能省下4万余元。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房主购买房子时间较短,差价自然也就相对较少,此时按照差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要比按全额1%缴纳要省钱。(记者 苗华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