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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剑网行动侵权盗版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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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9-27 20:59:48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互联网和数字环境下,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呈现集团化、专业化、高技术化趋势,不仅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网络版权秩序,而且已经威胁到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文化娱乐等传统版权产业的生存和新兴媒体的发展。为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发展秩序,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自2005年起连续5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案件、关闭了一批非法网站、处理了一批违法人员,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为进一步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打击力度,7月21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联合启动为期3个月的2010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

    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版权局决定对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我国境内网站侵权盗版活动的特点和违法违规分子的行为特征,对以下7类举报予以奖励:

    1.举报传播音乐、视频、文学、网游、动漫、软件等作品的侵权网站的;

    2.举报传播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相关图书、音像、软件等作品的侵权网站的;

    3.举报兜售侵权盗版图书、音像、软件等的电子商务网站的;

    4.举报从事侵权盗版的手机媒体的;

    5.举报将境内网站服务器放在境外、在境内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

    6.举报境内网站发展注册会员从事侵权盗版的;

    7.举报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非法网站的。

    二、奖励条件

    1.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举报对象明确、具体;

    2.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清楚,查证属实,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3.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奖励金额及认定

    1.对举报有功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奖励。

    2.如出现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经核实,奖励最先举报的或对案件查处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

    3.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盗版举报、查处奖励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举报有功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奖金数额的确定。

    四、举报方法

    1.国家版权局反盗版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兼传真)、65212787 邮箱:12390@shdf.gov.cn

    2.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举报电话:010-83138747 传真:010-83138743 邮箱: jubao@ncac.gov.cn

    3.山东省版权局

    举报电话:0531-86061783 传真:0531-86061795 邮箱:b86061783@126.com(其他省市举报电话略)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将依法受到保护。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盗版举报、

    查处奖励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代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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