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受贿案一审宣判。因在办案机关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董黎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受贿赃款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因董黎明除了担任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外,还担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身兼8职。这位“八面局长”12年间受贿12 庭审时,董黎明及其辩护人否认受贿干股的事实,称1000万元系董黎明个人借款,但未被法院采信。法院审理查明,董黎明接受刘德年及瑶海建安公司的请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牟取利益,接受刘德年为其出资180万元、瑶海建安公司为其出资1000万元与刘德年、瑶海建安公司合作开办公司,董黎明在卷供述与证人周良宽、姚大煌、刘德俊等人证言均相互印证,证实瑶海建安公司让周劲松、段晓军签订的借款协议系为了应付检查及完善瑶海建安公司的财务报表,而非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且董黎明系公职人员,其承认家庭财产根本不具备1000万元借款的偿还能力,其在借款之后亦从未有过还款的行为及意思表示。(记者 李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