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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再曝结婚保证书:医院院长向情妇表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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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8-18 06:59:31 潇湘晨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王春和陆秀华合照(小图)。资料图片

医院院长王春向陆秀华立据保证结婚。

    昨日晚上7点多,南京市的一条马路边的小饭馆里,43岁的扬州女子陆秀华正吃着一碗面条,她说自己很爱惜名声,但这一次豁出去了。事情源于之前她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揭发扬州某医院院长王春的经济和作风问题,称王春曾保证跟她结婚, 还留有书面字据承诺,但未能履

行诺言。

    这是继7月底扬州邗江区一局长立下“向党保证”娶情妇为妻的保证书之后,再次发生的一起立字据保证与某人结婚的事件。

    情妇网上发帖曝光院长结婚保证书

    8月16日晚上,一名女子在网上发帖公布一医院院长写给她的书面字据:“我承诺四年后和陆秀华走到(一)起结婚”,再次引起轩然大波。

    记者了解到,当事女子陆秀华是扬州市中心血站财务科科长,1996年认识了现在的惠民医院院长王春,当时王系该血站站长。

    据陆回忆说,真正和王春发生关系是在2001年6月,一次用血互助金会议后,王春叫单位同事喊她去开会所在宾馆的一个房间,“强行把我给睡了,接着跟我说他跟妻子感情破裂,会离婚并对我负责,后来我们就时常住一起了”。

    为了这段感情,陆秀华说还跟自己的丈夫离婚了,王也像个丈夫一样把工资卡给了她,住到了她家里,家里装修都是他花钱负责的,而且每天三次汇报行踪,为了表忠诚还在2005年在自己的办公室写了结婚保证书。

    “直到2006年10月的一天,他玩起了失踪,接着向上级领导汇报说我骚扰他,还指使人威胁恐吓我!”陆秀华说自己非常心寒,就向上级纪委反映王的作风和经济问题,2008年纪委还对他进行了党内警告。

    陆秀华认为处理太轻,不足以引起警示作用,除了作风问题,王每月工资不高,怎么能买得起宝马、北京现代等车,还有价值100多万的别墅?“直到有小混混到我家小区门口堵我儿子,我真的怕了!”

    陆秀华说,自己以前年轻的时候挺漂亮的,好多人追,跟王在一起自己付出了很多,没想到最后发展到现在这地步,无奈之下,只好到网上发帖。

    王春曾给陆秀华10万精神补偿

    昨日下午,本报记者打了扬州惠民医院院长王春的电话,接电话的人自称是王春的哥哥,他说网上说的问题并非都是实情,并说此事早有定论,并且上级也处理过,因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便透露详情。

    也就是在当天晚上,江苏当地媒体一位同行告诉本报记者说,17日中午他们见到了王春本人和其妻子,据了解网上反映的大体上都是事实,但也有一些出入。

    据王春辩称,他以前确实曾和陆有关系,但那是经过时间积累,两人有了感情,不存在强迫,而那个字据实际上是陆拎着把刀到他办公室要挟他写的。

    接下来,由于陆不断向上级反映,上级纪委部门在2008年给予的处理是:党内警告,同时将王春从扬州市中心血站调到惠民医院当副院长,将两人分开。

    再后来,陆秀华不断地纠缠王春,要求与其结婚,而王也不想再跟陆有什么瓜葛,于是去年就找了个中间人,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陆10万元精神损失费,以期望了结此事,双方都认可了这种方式,没想到后来陆又起变故。

    江苏当地媒体的同行说上面这些都是王春跟他说的,而且也见到了那张10万元的赔偿签单。

    扬州市纪委、卫生局回应称: 已对王春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昨日下午,本报记者还联系了扬州市纪委,一位自称姓张的工作人员说,这事她知道,因为陆秀华在2008年就来反映过这个问题,由于王春并不属于扬州市纪委管的干部,因此交由卫生局处理,市纪委没有对他进行处理。

    不过,该工作人员还是介绍了她了解到的部分情况,称经与市卫生局联系,得知他们已调查处理了,因为个人生活作风和经济问题,卫生局纪委确实对王春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如何处分的不太清楚。

    “卫生局还说对这两人很熟悉,关系时好时坏,关系好的时候,就对卫生局的调查缄默不提,关系不好的时候就互相揭发。”该工作人员如是说。

    陆秀华反映的除了作风问题外的东西,是否属实?扬州市纪委工作人员称不知情。而记者随后多次与扬州市卫生局取得联系,有工作人员称听说过此事,但详情并不清楚,卫生局纪委的电话则一直无人接听。

    而昨日扬州市卫生局在扬州论坛上对该事进行了回复。

    这份回复称,2007年10月,扬州市卫生局下属单位红十字中心血站一女职工多次到局纪委、监察室反映站长王春与她有男女关系,并有经济问题。局纪委专门组织对王春与该女子的生活作风问题立案核查,对中心血站进行了财务审计。核查发现王春与该女职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问题属实,未发现经济问题。

    事发后,王春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承认了错误事实,作了检讨,并表示与该女职工断绝往来。局纪委经向市纪委汇报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2008年3月,卫生局决定给予王春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行政降级处理,调离原工作岗位,到扬州惠民医院任副院长。同时,局纪委对王春进行了教育。

    卫生局还称,王春到惠民医院后工作认真,受到大家的认同。2010年,惠民医院作为扬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向全市公开招聘院长,王春经考试、组织考察、党委集体研究,并在医院和卫生局网站上公示等程序,今年7月被卫生局聘任为惠民医院院长。

    近来,该女职工几次到市卫生局反映王春生活作风问题,市卫生局也作了调查,并未查实,该女职工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新证据。对这次扬州论坛帖文反映的情况,卫生局将做进一步调查,如发现王春在市卫生局对其处理后又有新的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记者 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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