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得将房产过户给女儿,这个协议必须遵守吗 张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对方主动提出“净身出户”,将房产过户到她的名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张女士再婚,房产首先要过户给女儿。日前,准备再婚的张女士认为协议有不合理之处,拨打本报维权热线咨询法律问题,山东李晓明律 我和杨平认识10多年了,结婚后有了一个女儿。一年前,杨平常常以工作忙为由夜不归宿。我偷偷跟踪他多次,发现他与一名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我把跟踪杨平时拍摄的照片给他看,他竟然坚决不承认,还说与那名女子只是“工作关系”。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对女儿影响很大。 这件事拖下去总不是办法,我告诉杨平,如果他与那名女子断绝关系,我还能重新接受他。可他仍无动于衷,最终提出了离婚。 杨平也许是对此事心怀愧疚,也许是想尽快摆脱婚姻的束缚。他希望双方协议离婚,他可以“净身出户”,存款全部留给我,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女儿也由我抚养。 经过多番考虑,我认为这样的婚姻再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于是同意协议离婚。 不过,我们签订离婚协议时,除了以上内容,杨平还增加了一条。他提出,如果我以后再婚,需先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否则,他将要回一半房产。我当时没有考虑太多,就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今年9月开学后,女儿就要读高一了。由于高中离家比较远,上学很不方便,我打算卖掉现在的住房,在女儿学校附近买一套房子。 我今年才39岁,如果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压力比较大。经过朋友介绍,我也想再找一位合适的男子结婚。 最近,我准备委托中介卖房时,突然想起了与杨平签订的离婚协议。按协议约定,如果我再婚,房子不是要过户到女儿名下?她的年龄还小,这样做合适吗? 为了保险期间,我咨询了一位懂法律的朋友。他说,如果我在再婚之前卖掉房子,就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杨平在一年之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当初的离婚协议书。 这样含糊的答复令我更加困惑,房子也不敢卖了,再婚的事情也搁置下来。 我想知道,我现在是否有权卖掉房子?如果杨平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让我归还一半房产吗?是不是必须将房子过户给女儿,我才能再婚? (文中人物使用化名) 离婚协议中的不合理内容无效 ——— 维权律师为王女士说法 张女士,你好。 关于你现在想要卖出的这套住房,在你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前夫是离婚中的过错方,离婚时出于愧疚和补偿的心理,自愿表示房产完全归你所有,并且已经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因此,你现在是这套住房的产权人,依法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有权利决定是否卖掉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这也就是你以前咨询的朋友所提到的“一年之内的撤销权”问题。 但是,对于这种请求,并非由于一方反悔就可以得到支持,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你前夫在离婚一年内,发现你违反了离婚协议的有关约定,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你们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你前夫是自愿将房子过户给你,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他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目前令你感到为难的就是离婚协议书中“如果女方再婚,需将房产过户给女儿”的约定。你现在是房子的产权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卖掉房子,也有权利决定是否将房子过户给女儿,这种对房产的所有权与你是否再婚没有任何关系。 任何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中附加这样的内容,可能是他作为父亲为女儿今后的生活着想,但是这种方式一方面是对你财产权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剥夺或限制了你的婚姻自由权,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因此离婚协议书中这项约定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