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二次贷款”说清楚了 昨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种情形仍属于首次贷款 7月21日,我市正式实施公积金贷款新政,如今已过去一周时间,市民仍对其中的“二次申请界定”等问题较为模糊。为此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细则进行详细解释,三种情形不属于“二次贷款”,可享受首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等。一周来,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数量略有减少,幅度不太大。 贷款 “公积金贷款新政颁布得太突然了,政策一出就实施,没有一点缓冲的时间。”刚刚在四方区某新盘订了一套新房的市民于先生抱怨道,由于首付比例的调高,好不容易凑齐的首付款又不够了,他只好再次找亲朋好友借。 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组长牛素梅介绍说,国务院[2010]10号文(即“国十条”)下发后,我市就开始调研、酝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之事,也曾有报道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予调整,虽然报道中没有涉及具体的调整内容,但国家的调控政策还是明确的。此外,与全国其他同类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我市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没有调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高额度仍为40万元;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没有单方申请(主要是未婚职工)的额度限制;三是我市没有针对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限制。 两种情况为二次贷款 针对二次贷款的界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进行了解读。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二次贷款,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1、在贷款结清后,若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夫妻关系构成的家庭为单位,申贷时可贷额度无论是以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还是以夫妻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只能以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但配偶信息关联备案。2、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即使其配偶未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如果是以下三种情形,则不认定为二次贷款,仍可享受首次申请的优惠:1、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离异,所购住房归属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原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为二次贷款。2、职工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因离婚所购住房归属配偶,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可不认定为二次贷款。3、贷款期间,抵押住房因城市改造被拆迁,借款人结清贷款,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安置住房,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记者 孙静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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