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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住房公积金答网友疑问 贷款门槛依然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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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30 13:52:23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点击进入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情况说明新闻发布会 

青岛新闻网7月30日讯 自7月21日开始青岛实施公积金房贷新政,已有一周时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数据显示,较3至6月份,目前公积金贷款人数已略有缩减,但不是十分明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长牛素梅在今天上午召开的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说,受政策的影响,下半年公积

金贷款人数会相对减少。

新政规定自7月21日起实施 调整内容包括四项

一是恢复2008年11月政策调整前贷款首付比例的限制标准,即: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回至3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回至40%;

二是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三是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是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不变。

新政实施一周 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数略有减缩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组长牛素梅介绍,政策实施一周后,市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显示,较之3至6月份,市住房公积金7月21日之后的贷款人数有所减缩,但由于二次贷款所占总贷款人数的3.8%,所以变化只是相对减少。

“预计在下半年受政策影响,贷款人数会相对减少,但我分析变化不会十分明显。”牛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也受到房价高低等因素的影响。

两种情况视界定为二次公积金贷款

政策调整后,有网民朋友反映,对一些特殊情形下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比较模糊,在此予以具体说明。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二次贷款:

首先,在贷款结清后,若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夫妻关系构成的家庭为单位,申贷时,可贷额度无论是以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还是以夫妻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只能以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但配偶信息关联备案。

其次,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即使其配偶未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以下三种情形 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首先,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离异,所购住房归属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原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其次,职工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因离婚所购住房归属配偶,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可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再次,贷款期间,抵押住房因城市改造被拆迁,借款人结清贷款,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安置住房,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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