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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租赁房提公积金细则 月最多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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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21 06:17:55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提醒市民:提取公积金六大材料须知

    其一、承租本市廉租房者 市内四区需提供廉租房租赁合同原件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其二、享受廉

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提供廉租房补贴协议原件及区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本市住房,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其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需提供租赁住房合同原件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其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符合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其五、房屋位于市内四区需提供《房屋租赁证》原件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符合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承租人及配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六、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申请 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

    另外,承租人的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

   四大特殊情况采取具体补救措施      

    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提取额度按以下不同条件确定,同时每套租赁住房每月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2000元。

    其一、若市民符合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其二、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项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扣除该家庭已享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差额部分。

    其三、符合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其四、符合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另外,本细则所称直系血亲是指承租人的父母和子女。(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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