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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租赁房提取公积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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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20 18:22:28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7月21日讯 记者获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则》,即日起实施。细则规定只要市民满足五种公共租赁申请提取条件之一,即可提取公积金。每套租赁房月取额不超1000元,年最高提额度12000元一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五条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该《细则》规定

了五种因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即(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每套租赁房月取最高额1000元,年最高提额12000元

    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五个条件之一的,即可凭相关提取证明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办理提取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从而大大减轻了租房市民的经济负担。另外,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每套租赁住房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细则今日起执行

    据悉,本细则的出台主要是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行为,配合市政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工作,减轻租住此类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经济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制了《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21日起执行。

    点击下一页:市民提取公积金六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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