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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托借拆迁户代表身份牟利 一块地获2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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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16 11:09:24 南方周末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黑色“拆托”

    "除了暴力和恐吓,他们很难再有其他有效的谈判手段。"

    当然,秦淮区那份告示中所描述的黑色“拆托”,同样活跃在拆迁户们之间。除了暴力和恐吓,他们很难再有其他有效的谈判手段。他们要么依靠拆迁户,要么依靠拆迁办,天平随时会歪向其中的一边。这样的黑色“拆托”,让拆迁办和拆迁户都“敬而远之”。按曾任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局长、长期介入拆迁的南京市溧水县法院院长周迅的说法是:“有涉黑倾向的人不要去惹,沾上了就甩不掉。”

    周迅说,至少在2003年,他们就已经在秦淮区发现了这类“拆托”的存在,并由此催生了“拆托”这个词。当时,拆迁办将他们和“活闹鬼”视作同类。在南京方言中,“活闹鬼”近似于小混混、古惑仔。

    当年8月,南京市邓府巷拆迁户翁彪因为不满拆迁补偿,在拆迁办点火自焚身亡。翁彪之死直接导致了南京拆迁管理制度的改革,与这之前不同,南京开始对不同的地块进行分类,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和拆迁办之间的谈判有了可能。但这种改革不可能彻底,拆迁补偿中仍夹杂着各种不平等不透明的运作,一些非正常的谈判手法反而趁势而上。

    2003年底的外秦淮河改造工程,“活闹鬼”突然加入到拆迁户的阵营,仿佛发现了一块新大陆,他们像电影里收保护费一样,挨家挨户地跑,要求拆迁户委托他们去和拆迁办谈判。在这之前,人所共知的是,“活闹鬼”们常被怀疑为骚扰、驱赶拆迁户的“主力军”,翁彪和他的邻居们就深受“活闹鬼”之苦。

    “活闹鬼”的能量直接影响了外秦淮河改造工程的拆迁,拆迁户们撕毁了本来已经达成的拆迁协议,有人则拿着拆迁户的委托书上门来找拆迁办谈判……

    周迅说:“那些拆托能把你的电话、住址、老婆在哪个单位、小孩在哪个学校都弄得一清二楚,并且借此来威胁你。”“拆托”们动辄召集几十名“活闹鬼”聚集闹事,在这种不讲规则和套路的谈判方式面前,很多拆迁公司都或明或暗地散财了事。

    2004年,能量巨大的黑色“拆托”们迎来了自己第一次“滑铁卢”。这年5月,秦淮区东水关拆迁现场,“光头党”的出现给政府打击“拆托”提供了机会。

    一位做工程的老板搭建的“违章建筑”面临强制拆迁,他请来“拆托”和拆迁办谈判。但是谈判未成,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实施强拆,这名据称有“涉黑倾向”的“拆托”随即组织45名“活闹鬼”到场,试图阻止强拆。

    这些“活闹鬼”清一色的光头,穿着统一的“美津浓”运动服、白色旅游鞋,年龄在20岁左右,“光头党”之名由此出现。警方调动100名特巡警,抓获 43人,仅2人逃脱。这批“光头党”除为首者判刑之外,多数被“劳教”,而他们跟随“拆托”出场的代价是每人每天100元,一包香烟,外带一日三餐。

    “拆托”被抓,按江湖规矩,将来出狱之后还会找这位房主索要赔偿,公开的行情是每人每年2万元。

    此后秦淮区先后破获多起“光头党”案件。2009年,江苏省打黑办公布的一份资料中,当年南京市打掉了多达612名“光头党”成员,其中有115名充当过“拆托”,其中多半出自秦淮区。

    无间道

    "一位拆迁办工作人员说,对于很多拆迁人员来说,借助“拆托”做拆迁户的工作也是常有的事。"

    黑色“拆托”虽已减少,但各种靠“拆托”“交际”或欺骗生存的拆托却很活跃。

    今年3月,《南京晨报》报道的一起“拆托”案例代表了“拆托”们另外的生存方式。

    3年前,下岗职工周先生的房子拆迁,据评估应该获得44万元的补偿金。在等待拆迁款的日子里,周先生看到了一个“拆托”的广告,声称有专业律师帮助提高拆迁费。周先生找到这个“拆托”,对方表示可以多要到6万元,但要3万元的报酬。一个星期后,“拆托”兑现了承诺。

    3年之后,周先生听广播时,得知下岗职工拆迁时有额外的补助,到有关部门一查,才知道“拆托”帮他多要的那6万元本就是他该得的“下岗补贴金”。

    包括前文所述的赵峰在内,很多拆迁户都怀疑自己所遇到的“拆托”实际上在玩“无间道”——说是帮拆迁户和拆迁公司谈判,实际是拿着拆迁公司的劳务费,帮拆迁公司“忽悠”拆迁户。

    一位拆迁办工作人员说,对于很多拆迁人员来说,借助“拆托”做拆迁户的工作也是常有的事。“拆托”们毕竟手段多样,有些拆迁户也听他们的,当拆迁工作进行不下去的时候,让“拆托”走上前台未尝不是一个好办法。

    这导致了拆迁人员和“拆托”之间的微妙关系。类似刘宏这样具有双重身份的“拆托”也许是特例,但二者之间的藕断丝连却是明摆着的。在搜狐房产论坛中,一篇题为“只许开发商找人做托,不许老百姓找人做托,什么逻辑”的帖子,曾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跟帖回复,这显示出公众对于“拆托”的后台究竟是谁,心中自有一本明账。

    南京的很多拆迁工地上,都可以看到打击“拆托”的横幅、标语、告示,南京纪检监察官方网站还总结了“拆托的三大危害”。

    在南京市南捕厅的拆迁现场办公室大门口,南方周末记者曾经看到一条“坚决打击拆托,保障广大住户的合法利益”的巨大横幅,但是走遍这个大院里的每个办公室,几乎所有的人都说对“拆托”一无所知。一位工作人员甚至说,她从来没有看到大院里还有这样的一条横幅,尽管她每天上班都必须从这条横幅下走过。对于“拆托”的选择性失明,也许正暗合了“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老话。

    的相关拆迁负责人、房管局副局长等官员,使违章建筑变身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扣除行贿和建筑成本,徐善伟单这一个项目就获利高达2000余万元。

    另一个案例中的“拆托”亦通过行贿获得暴利。在宁杭高速公路二期的拆迁项目中,南京某村委会副主任王某以被拆迁人亲戚的名义,承诺给拆迁负责人好处,让其多算点面积。随后,原本政策规定中只赔6万元的房子,最终获得了103万元的赔偿款。其中6万元王某给了被拆迁人,5万元作为“好处费”给了该拆迁负责人,剩下的92万元全部自入腰包。

    近年来南京市新建住宅每年都以250万平方米的增量快速发展,仅2009年旧城拆迁建筑面积就超过80万平方米,有近10000户家庭搬迁。据《法制日报》报道,从2008年9月到2009年7月,南京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拆托”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29起,涉案人数33人。

    如果把“拆托”这个群体比做一座金字塔,徐善伟这样的“拆托”就是金字塔的塔尖。

    事实上,类似徐善伟这样的 “拆托”,应当被归为“拆托”中的大鳄——数量少,利润高。与之相比,更多的“拆托”是和“医托”一样,遍地撒网、小本经营。他们无法像徐善伟那样觅得足够优质的拆迁对象,更无法像徐善伟那样一掷千金,成为拆迁公司和拆迁户共同的“朋友”。

    这些“拆托”共同的经营模式是:以各种手段帮助拆迁户索要更多的拆迁补偿,双方平分多要到的款项。假设一位拆迁户本可以从拆迁公司得到100万元的拆迁补偿,但如果“拆托”可以帮他要到120万元补偿,“拆托”就可以分到其中的10万元。

    尽管手法不一,“拆托”们和徐善伟有着共同的特征:嗅觉灵敏——这有助于他们找到合适的狩猎对象;口齿伶俐——这有助于获得人们的信任;社会关系复杂——这有助于他们在拆迁公司和被拆迁户之间游刃有余。这些共同的特征实际上构成了“拆托”们的生存方式:找到合适的目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 “压”,从中获取补偿差价。“他们一方面是地头蛇,当地群众惹不起,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中有一定人脉背景,别人谈不下来的价格他们能谈下来,别人摆不平的事他们能摆平……获利相当丰厚。”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林志梅这样形容“拆托”。

    白色“拆托”

    "众多拆迁户证实,“空白的拆迁协议”几乎是每个此类“拆托”必经的手续。"

    在南京,“拆托”这个词是2004年最早在政府公开文件中被使用。该年,南京市秦淮区发布了“严厉打击‘拆托’,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告示。该告示对“拆托”的描述是:所谓“拆托”,一般指接受被拆迁人的委托,以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威胁、侮辱拆迁人员,聚众造势甚至是“打砸抢” 等不正当手段,胁迫拆迁实施单位接受不平等、不等价的拆迁条件的人,常见的“拆托”大多有劣迹,属社会闲散人员,甚至具有涉黑性质的人员。

    但这个定义显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拆托”。此次江苏省检察机关公布的“拆托”都不在上述定义之列,现实中的拆托并不像官方公文所言的“脸谱化”。

    老方(化名)是南京市下关区的一个拆迁户。他所在的片区刚听到拆迁的风声,就有“拆托”找上门来,主动要帮他去和拆迁公司谈判,老方担心有诈,立即拒绝。但是后来表哥介绍的“拆托”阿涛(化名)赢得了老方的信任,老方用“有量”(南京话,意即“有能量”)来形容这位“拆托”:“他开着一家很大的公司,出入有车,和拆迁办的人称兄道弟。”凑巧的是,老方的一位堂弟恰好是这位“拆托”阿涛的司机,“资质”和“能力”果然没问题。从堂弟口中老方得知,找这位“拆托”的拆迁户“排着队”,但阿涛轻易不接。

    阿涛后来为老方争取到的拆迁补偿相当于比其他邻居多了近50万元。让老方津津乐道的是,尽管当时已经冻结了户口,但阿涛依然为他办好了分户手续,这意味着,本来老方只能按照一户家庭获得补偿,但现在却一下变成了两户。仅这一点,就意味着阿涛的触角不只伸到了拆迁办。

    但并不是每个拆托都如此“有能量”、“讲信用”,也有拆迁户被“拆托”坑得苦不堪言。

    南京市鼓楼区凤凰东街60号的拆迁户赵峰(化名)就主动在网络上曝光了一个“拆托”。赵峰的房子今年年初已被强拆,但因为“拆托”,他至今没有拿到补偿款。

    这位“拆托”刘宏(化名),据赵峰称是南京市白下区某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他主动搭讪结识了赵峰家人。刘宏后来声称和拆迁办谈好了拆迁补偿,要求赵家签署一份空白的拆迁协议,但却拒绝告诉他究竟补偿了多少钱。刘说这样做的理由是担心赵峰把补偿价格说出去,对整个拆迁工作不利。

    8天后,刘宏依照协议,要求赵峰先交钥匙后拿钱,而赵峰则要求先见钱后交钥匙,双方为此闹僵。其后拆迁公司依据拆迁协议将赵家强拆,刘宏销声匿迹,赵峰则分文未得。

    南方周末记者接触到的众多拆迁户证实,“空白的拆迁协议”几乎是每个此类“拆托”必经的手续。拆迁公司和拆迁户保障各自利益的凭证,就是由此签署的一份份“阴阳合同”。“拆托”的运作能否成功,就看他有没有能力取得拆迁户的信任,让他们接受这份空白合同。

    相对“拆托”,请律师的前期费用也让诸多身处社会底层的拆迁户付不起,“100块钱都当很多钱在用”,很难一下掏出几千几万的律师费。

    南京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说,从法律意义上看,“拆托”与拆迁户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并不违法,由于拆迁往往由政府主导,体制内的法律服务机构通常不敢介入,“拆迁户需要有人为他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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