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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条例今起实施 旅游投诉处理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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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01 05:45:41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7月1日讯 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青岛市旅游条例》经过审核批准,今天起将正式实施。新条例明确了市、区(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旅游行业协会在推动旅游业发展中所担负的法律责任,并对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规划、资源保障、经济服务、安全、投诉等关键环节内容,提出了法律规范。

    旅游争议五种途径解决

    《条例》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旅游投诉如何受理,如何向其他部门转交都作出了明确界定。

    《条例》规定,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旅游行业协会调解,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交通、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五种途径解决。旅游者向旅游投诉机构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为60日,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投诉时效期限可顺延。

    建立旅游资源普查制度

    旅游资源普查是旅游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条例》第25条规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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