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25日讯 记者从黄岛区检察院了解到,由其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黄岛区公路局征稽办主任陈某某受贿案,近日经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论处: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妻韩某某以特定关系人身份,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据悉,这也是该院首次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以“挂名领薪”方式共同受贿的案件。 而被告人陈某某本来拥有人人羡慕的幸福之家,正是他没有用好人 帮妻“挂名领薪” 6年受贿“工资奖金”9万 记者从黄岛区检察院了解到,2003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公路局征稽办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核定养路费征缴标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与驻区某公司负责人协议将其妻韩某某的工作关系调入该公司,并商定韩某某不必实际工作而从该公司领取薪酬。从2003年7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夫妇以“挂名领薪”方法收受该公司给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另查明,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万余元。 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发,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而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某公司在车辆登记、养路费征缴等方面有求于自己,仍接受某公司名义上为其妻子安排的“工作”,并在其本职工作中对某公司予以照顾,符合受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被告人陈某某让韩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后,被告人韩某某并未实际到某公司工作却领取“薪酬”, 符合《意见》规定的“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要件。综上,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配偶“挂名领薪”,接受某公司人民币9万余元,该部分款项属于受贿所得。被告人韩某某身为陈守忠的妻子,符合特定关系人范畴,其明知陈某某具有为某公司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条件,且某公司有求于他,仍与被告人陈某某商议调入某公司工作,并最终只领取薪酬而不实际上班,属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受贿罪的主体虽然是特定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的,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特定关系人,同样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袁榕 吴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