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拟通过立法鼓励带薪休假和旅游消费。正在修订中的山东省旅游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带薪休假;鼓励职工利用休假、法定节假日外出旅游。鼓励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非财政资金组织奖励旅游、福利旅游、修学旅游。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立了带薪休假制度。但是,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存在着不少问题。据统计,2009年,我省接待国内游客2.89 亿人次,接待入境游客31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 2452.2亿元,其中入境旅游收入 17.7亿美元,旅游收入相当于GDP 的比重达到7.2% ,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1.7%。 来自省旅游局的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利用休假外出旅游逐渐成为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消费形式。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发展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旅游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旅游规划编制等非经营性旅游项目的支出。 旅游消费不仅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是拉动消费、扩大内需、提高综合性消费和最终消费的需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是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更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长期战略。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信贷支持和消费信贷产品,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贷、旅游一卡通等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旅游经营者贷款融资和为旅游者消费信贷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经过批准的外事接待、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社会化,委托旅行社代理交通、餐饮、住宿、会务、考察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