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邹勇在侦查阶段供述,赵文锐先后将200余万元钱交给邹投入到公司中,其中2005年入股时赵文锐给了47万元,2008年给了30万元,2009年5月给了50万元,还有一些钱是赵文锐安排邹勇到其他人那里取得的,包括从易某处获得的好处费20万元。赵文锐作为公职人员,在几年内交给邹勇200余万元,与其收入明显不符。邹勇亦曾供认,他感觉赵文锐给他的钱可能不正当,虽没有明说,但他知道赵文锐的合法收入没有这么多。 法院审理认为,邹勇为赵文锐转换的数额与赵文锐的收入明显不符,应当认定邹勇明知赵文锐交给他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符合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邹勇将赵文锐交给他的钱投入到公司,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指控邹勇犯洗钱罪的罪名成立,其洗钱数额为赵文锐收受易某等人所送的87.5万元。故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同时判令对赵文锐、邹勇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聪明反被聪明误。赵文锐玩的“魔术”终究被揭穿,“钱生钱”的目的还没达到就成了阶下囚,下场令人警醒。 检察官建言 警惕贪官洗钱新动向 重庆市北碚区原副区长赵文锐把受贿资金交由妹夫帮忙“投资”,再入股分红……企图用这样的“魔术”手腕把“黑钱漂白”,但机关算尽仍难逃法网,最终身陷囹圄。 探究赵文锐“落马”的原因,与其他贪官如出一辙,首先是人生观的扭曲,对金钱的追求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不洁身自好,大搞权钱交易;其次滥交朋友,与社会上各色各样的老板称兄道弟、吃喝玩乐,丧失了一个政府官员的基本原则。 从赵文锐犯罪的情况看,他涉案金额虽不算大,但把受贿的钱投资到公司企图变成合法的正常收益,这是近年来发现贪官犯罪的一种新动向,那就是洗钱,说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要引起办案职能部门高度重视。 因此,检察官建议,对政府官员的管理和监督,除了做到政治思想教育常抓不懈,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外,时时提醒其在社会上谨慎交朋友,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守住做人的底线。同时,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落到实处,用制度约束行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定期向社会公布他们的家庭财产;再者加强官员近亲属财产的掌握,对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要坚决查清来源,防止利用近亲属身份为贪官洗钱;最后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知屋漏者在雨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力提倡和鼓励公民举报官员及近亲属的不法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重奖,使之不愿贪、不敢贪。 链接 洗钱罪: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手段主要为: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同时,刑法规定: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牟伦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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